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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何國旭
戴恒菊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蔡宜臻律師
被 告 翁明細
萬世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上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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