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陳章財
卓盈青
陳益萍
吳思亮
林嘉德
林修德
張惠玲
葉隆慶
陳秸豪
陳柏融
林子豪
傅睦文
陳子恩(原名陳宥涵)
江政澤
柯鈞耀
彭鈺翔
吳建勳
王秋月
林子淵
詹瑩真
劉杰
張漢弘
李易騰
邱靖益
童于珊
鄭金定
曾靖澄
張佩寰
陳進益
謝瑞昌
梁耀謙
吳桀宇
毛冠詠
吳亭罃
翁文君
陳京佑
郭惠玲
鄭宇傑
吳愛英
楊智惟
黃文雯
蕭雪娟
梁玄征
林楷翔
劉玉純
王玥婷
姜建良
林俊亘
陳楟蓁
林金春
林清富
吳承諺
吳登貴
楊凱為
謝佳桃
洪浩倫
洪嘉蓮
郭淑嫥
楊宗諺
謝明治
吳志宏
周佩儀
潘子琳
洪瑞香
游于嘉穎住○○市○○區○○街00巷0號8樓之20
洪怡悅芳住○○市○○區○○街00巷0號8樓之20
廖瑞儀
張淑姈
周麗芬
簡瑞煌
張麗庭
許禮慧
陳華佑
洪峻鴻
蔡懿程
許曾昱
盧昦宇(原名盧英吉)
朱穎珍
楊明道(原名鄭明道)
謝佳佑
張弘
李裕森
蔡昀霖
林峻毅(原名林鴻宇)
白瑜瑄(原名白洧睿)
曾偉志
卓惠珺
賴瑞雲
陳文嬌
李亦紘
楊清翔
楊志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被 告 童宇恩(原名童俊維)
蔡欣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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