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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黃明秀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
被 上訴人 黃晧瑆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晧瑆因民國112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第一審刑事判決無罪,並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惟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訟代理人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本院移送民事庭,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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