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慧瑜原名蕭圓繻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郭浩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蕭慧瑜於辯論終結後,陳報新增和解資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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