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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原 告 甘育潔
被 告 王嘉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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