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1083,202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83號
原 告 莊明治

被 告 彭鏡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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