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1092,2023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原 告 王藝珊

被 告 賴文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8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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