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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9號
原 告 余秀菊
被 告 施瑤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瑤南被訴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
本件原告余秀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0月2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
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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