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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3號
原 告 趙桂枝
被 告 李宥蓁(原名李慧君)
林恩樂(原名林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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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容
被 告 邱宸翎
唐靖棋
唐德芳
張品妤
張珠陽
許淳淨
許雅雯
葉天蕙
廖子盈
廖曼伶
王派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牛月綺、彭薇琳、陳靖媗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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