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148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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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9號
原 告 蔡緯辰

被 告 郭文濱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文濱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且原告蔡緯辰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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