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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46號
原 告 李晉杰
被 告 張嫣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嫣庭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8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李晉杰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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