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1567,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67號
原 告 李宛蓉
被 告 簡詩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4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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