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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82號
原 告 謝奕婕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詹峻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關於本案原告同時對被告黃俊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另以和解方式終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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