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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2號
原 告 蘇正文
被 告 盧翊存
顏鴻洲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王志豪
林宥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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