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9號
原 告 朱維達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