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1661,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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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61號
原 告 陳美蓮

被 告 謝奕旻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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