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上,39,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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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佳慧

被上訴人 楊勝恩(原名楊博成)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楊勝恩被訴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案件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就此部分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林佳慧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被告其餘被訴部分,已經原審裁定移送其民事庭)。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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