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上,75,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詹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綉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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