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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玉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78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70、4151、49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玉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玉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有其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
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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