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易,113,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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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水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03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何水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何水吉(下稱被告)明知其與楊章華、林永傑間之租賃糾紛,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6號(下稱民事前案)判決被告(即民事原告)請求楊章華、林永傑(即民事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敗訴駁回,且民事前案原因事實中林永傑曾委託告訴人鄭建和之翃泰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翃泰公司)協助清理先前林永傑出租予被告房屋內之廢棄物。

被告收受民事前案判決後仍心有不甘,明知林永傑非翃泰公司之負責人,仍片面概括捏指告訴人係林永傑本人之意思,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收件日期,寄送附表所示之信件內容至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翃泰公司,文字內容不乏要脅翃泰公司之林永傑(實際負責人為告訴人)付錢了事,迭經告訴人轉告林永傑得知,故告訴人、林永傑均因而心生畏懼,幸尚未付款,被告始未得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 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依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次按刑事訴訟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若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當受類似民事訴訟之敗訴判決,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

再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保持緘默等特權,是被告所為辯解,縱然不足採信,仍須有積極、確切之證據,始足以認定其犯罪,斯為前揭證據裁判主義之意旨,自不能逕採檢察官之言,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否則將致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罪疑唯輕等基本原則,淪為空談。

申言之,祇有一項供述證據,無論其為被告之自白或證人(含共同被告、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被害人及一般第三人)之陳述,均難因此遽認被告犯罪,必賴其他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互相印證、補強,至少須就符合於法定犯罪構成要件之關鍵、重要部分事實存在,客觀上不致令人懷疑,始可謂為充足,倘若不然,應認控方所舉證據,證明力猶嫌欠備。

而被告方面,其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參照),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

一旦被告之主張、提證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此時檢察官若不能進一步舉證以推翻被告之主張、提證,則應由檢察官承擔不利之訴訟結果責任,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恐嚇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證人林永傑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所寄送之信件,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恐嚇鄭建和,我不是寫信給鄭建和,我是寫信給林永傑,因為林永傑有在鄭建和的公司進出,鄭建和跟我說林永傑是股東合夥人;

我寫信件給林永傑的目的是因為跟他有租屋糾紛,希望他出來調解、和解,我沒有恐嚇林永傑,我寫那些話是因為我很生氣,不是真的要加害他。

又林永傑叫竹聯幫的人找我3次,所以我對林永傑稱我有綽號「黑楊」的朋友曾經殺過人,意味著我也有兄弟朋友,示意林永傑別再找竹聯幫的人來找我,並非恐嚇之意等語。

四、經查:㈠不爭執事實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收件日期,寄送附表所示之信件內容到翃泰公司,信件內容為被告所書寫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易字卷第57、101頁,本院卷第52、85頁),並有附表所示之信件在卷可參(偵卷第19至41、121至127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爭執事實 本件爭點為:⒈被告寄送信件之對象為林永傑或告訴人一人,或包括林永傑及告訴人二人。

⒉被告寄送附表所示之信件內容,客觀上是否為恐嚇言論。

⒈被告寄送信件之對象為林永傑或告訴人一人,或包括林永傑及告訴人二人⑴被告先於警詢中供稱:我去鄭建和的公司兩次,鄭建和表示要幫忙我與林永傑調解糾紛,鄭建和問我希望林永傑賠償多少錢,第一次我說我想跟林永傑當面談,第二次我說了金額,鄭建和說他會轉達林永傑(偵卷第9頁);

嗣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在公司見過林永傑,但他不承認他是林永傑,我跟鄭建和也有見面兩次,他說要幫我找林永傑出來賠錢(偵卷第134頁),惟經檢察官提示林永傑及告訴人之照片,詢問何人為林永傑,被告表示看不出來(偵卷第134頁);

又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跟我見面過兩次,他一直說我是林永傑,要我負責(偵卷第109、110頁)各等語。

堪認被告無法辨認林永傑及告訴人,其前往告訴人之公司找林永傑時,更二度誤認告訴人為林永傑。

⑵觀諸被告所寄送信件之收件人欄,均記載「林永傑」,並非告訴人,且每封信件內容之開頭亦稱呼「林永傑」(偵卷第19至41、121至127頁);

又被告曾向林永傑租賃房屋,被告因欠繳2個月租金,經林永傑沒收履約保證金(即押金),並終止租約,要求被告搬離該屋,嗣林永傑之岳父楊章華代林永傑處理租賃事宜而進入該屋,並將被告遺留在該屋之物品視為廢棄物而清理一空,被告因而向林永傑、楊章華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敗訴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判決在卷可佐(偵卷第47至50頁),而觀諸被告所寄送信件之內容,皆有要求林永傑出面處理租屋糾紛、賠償被告財產損失之意,可見被告書寫信件之對象為林永傑;

況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仇怨糾紛,僅因被告認林永傑會在告訴人之公司出入,乃將信件寄到告訴人之公司,信件內容既與告訴人無關,從信件形式上(即信件封面收件人、信件內容稱呼)亦看不出有寄送信件予告訴人之意,足見被告既送信件之對象為林永傑,並非告訴人,自不能僅因告訴人在公司收到上開信件,即認被告有恐嚇告訴人之犯行。

⒉被告寄送附表所示之信件內容,客觀上是否為恐嚇言論 ⑴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其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目前之危害相加,亦屬之。

又恐嚇之方法並無限制,舉凡言語、文字、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而恐嚇行為是否達於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應就告知之內容、方法與態樣、被通知者之個人狀況等情,自一般人之立場予以客觀判斷。

如所為之恐嚇內容,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尚不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怖者,核與恐嚇之要件不符。

如僅使受通知人稍感不安、產生嫌惡、不快、猶豫等較輕微負面情緒者,即非屬恐嚇行為。

又恐嚇行為客觀上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自難認此等通知合於恐嚇之要件。

⑵被告與林永傑間有租賃糾紛,經林永傑沒收押金,並將被告遺留在屋內之物品清理一空等情,已如前述,被告乃以寄信方式要求林永傑出面處理並賠償被告之財產損失。

本件應審究者,係被告所寄送信件之內容,是否對林永傑有惡害通知之意,爰就附表所示之信件內容逐一論述如下:①觀諸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要求林永傑出面解決,不要閃躲,並未對林永傑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為何種加害通知。

②編號2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指責林永傑沒收押金、終止租約及清空被告遺留在該屋之物品,並未對林永傑為任何惡害告知。

③編號3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要求林永傑出面處理,不要拖延,其雖表示「一年內,你被我抓到要罰20倍......我也有請新莊大眾廟神明說如果你回到新莊抓到你」,然此屬鬼怪神力之內容,非人力所能支配,亦非被告所能掌控;

又編號13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表示要把林永傑抓起來,並賠償被告之財產損失,此與編號3所示之信件內容意義近似,而編號3、13均提及林永傑回到新莊時,要把林永傑抓起來,編號3更表示要請神明抓林永傑,衡諸前後信件內容之脈絡,尚無法排除編號13所提及要把林永傑抓起來,即與編號3相同,係指要請神明抓林永傑,此屬鬼怪神力之內容,非人力所能支配,即非屬恐嚇行為;

編號8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要求林永傑出面和解,其雖表示「你不出面和解,到最後,你要哭也哭不出來」,然此屬福禍吉凶之詛咒內容,難遽認係人力所能支配,亦非被告所能掌控;

編號9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要求林永傑出面解決,其雖表示「如果再拖下去,絕對你不好,每天出門要小心,下雨天打雷要小心,做人不誠實,神鬼都不會原諒你們四個人」,然此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詛咒內容,林永傑是否會遭此惡害,非被告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

編號11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批評司法不公,讓林永傑勝訴,並要求林永傑出面解決,其雖表示「男子漢敢做敢當才能活久一點,說謊的人出面就要小心,馬路車子很多」,然此屬福禍吉凶之詛咒內容,非被告所能掌控;

編號14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要求林永傑出面和解,不要逃避,其雖表示「每天要注意出門,隨時注意,堤防我會去找你,進出公司要很小心」,然此屬福禍吉凶之詛咒內容,非被告所能掌控。

以上均難認屬恐嚇行為。

④編號4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盤點其遺留在該屋而遭到清理之物品,並要求林永傑出面和解,並未對林永傑為任何惡害告知。

⑤編號5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指責林永傑委請楊章華清空被告遺留在該屋之物品,並表示無法接受林永傑此等行為,並未對林永傑為何種加害通知。

⑥編號6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要求林永傑出面處理,並表達氣憤之意,其雖表示「之前我被關過二次,我在法院卷中最起碼有三尺高,請你不要低估我的耐心,希望你好自為之」,然並未明確表示倘林永傑不出面處理,被告會對林永傑施加何種惡害。

⑦編號7、10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表示林永傑再三找竹聯幫的人騷擾他,被告也有住新莊而曾經殺人服刑之朋友「黑楊」可以抗衡,示意林永傑別再找人前來挑釁,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或「黑楊」會對林永傑施加何種惡害。

⑧編號12所示之信件內容,被告係要求林永傑不要逃避,並指責林永傑不敢承認身分(實係被告將告訴人誤認為林永傑,已如前述),其雖表示「我不希望和你們這些人有仇恨,仇恨是會死人」,但其接著表示「最後我會死」,可見其並非通知要讓林永傑死亡,難認係對林永傑之生命為惡害通知。

⑶從而,附表所示之信件內容,或係表達抱怨、批判之意,或係要求林永傑出面處理、不要逃避,或係屬於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詛咒內容,林永傑是否確會遭到惡害,並非被告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且均未對林永傑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為何種惡害告知,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尚不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核與恐嚇之構成要件不合,縱林永傑因此產生不安、嫌惡、不快之情緒,仍難憑此逕認屬於恐嚇行為,自無從論以恐嚇取財罪。

五、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行之主張、提證已動搖檢察官起訴被告恐嚇取財之犯行,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業經逐一調查、剖析,仍未能獲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案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諸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原審未詳勾稽,遽行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兆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收件日期 信件內容 1 111.4.12 林永傑,你我見面二次,我去公司6樓找你就是你林永傑本人出來開門,不敢面對我,隨便說他去加拿大,我是小李子,心虛做人很失敗,是你前妻爸爸對我說,來公司找你,請你不要再閃躲我,男子漢敢做要擔當做錯事情,就是要出面解決。
2 111.4.12 林永傑,我承租你房子一二三樓,押金二個月6萬元沒有還給我,你既然說我欠二個房租沒有付,租約日期還沒到,重點我用生命保證,我沒欠你錢,然後都沒有通知我一聲也沒有來函通知終止契約,就用二台3.5噸大貨車來偷搬走我全部家產。
3 111.4.14 林永傑,請您不要再拖下去,對你也不好,我會想辦法,在地下一樓承租停車車位來等你,一年內,你被我抓到要罰20倍,我不希望兩敗俱傷,我也有請新莊大眾廟神明說如果你回到新莊抓到你。
4 111.4.18 林永傑,你把我偷走東西有一台新買的鋼琴8萬元,一台化妝台3萬元三台電視機5萬元,客廳全套藤椅6萬元冰箱一台一萬元腳踏車一台一萬元衣櫥衣櫃3台4萬元全套彈簧床5萬元 打網球拍二支2萬元西裝一萬元皮鞋球鞋手錶金指子我太太小提包,全部男女衣服,還有目前新莊中港路10號房內有三台冷氣機,洗衣機一台,美術燈電風扇一台瓦斯爐熱水器,三樓項鐵片500公斤都沒有還給我,你也不敢再承租出去已經10年了,實在太浪費難格,鄭建和先生說你含金湯匙長大的,我希望你出面和解。
5 111.6.22 林永傑,我何水吉向你租房子沒有欠你一毛錢,租約也還差五天到期,你就叫你岳父楊章華你公司二位員工都沒有通知我,就把我全家產用二台3.5噸貨車偷搬走,任何人都不接受,你的行為。
6 111.7.13 林永傑,我何水吉告勸你不要再逃避了出來面對,虧欠我的鐵定要還我,人只是一口氣而已,我也是社會人,之前我被關過二次,我在法院卷中最起碼有三尺高,請你不要低估我的耐心,希望你好自為之。
7 111.7.13 林永傑。
你媽媽在新莊也是社會人,很喜歡打麻將。
你爸爸也在新莊做建築業早期也蓋了很多房子在新莊。
新莊我有位朋友做土尾叫黑楊也和我一起在打麻將。
我前天才提起你和我之事。
8 111.7.13 林永傑,法律被你們那些人不誠實說謊所以才不起訴被逃過法律制裁請你不要得意忘形,你不出面和解,到最後,你要哭也哭不出來,男子漢要有擔當。
9 111.7.19 林永傑,做人要老實,希望你快出面解決,我會原諒,這些說謊的人,包括林永傑你,如果再拖下去,絕對你不好,每天出門要小心,下雨天打雷要小心,做人不誠實,神鬼都不會原諒你們四個人,這麼沒良心。
10 111.7.19 林永傑,你之前都住○○○路00號我說故事給你聽,我朋友黑楊20年前槍殺在公園路頂好旁邊間保齡球老闆阿秀是我好友黑楊,和我同年42次,他被關了16年5年前就回來了,現在黑楊每天都在中港路議長蔣根煌服務處泡泡茶。
11 111.7.27 林永傑,我想有可能檢察官被你收買了,用兩台大貨車來搬只聽你們一面之詞,我告訴你,做人要老實,男子漢敢做敢當才能活久一點,說謊的人出面就要小心,馬路車子很多,做錯事我原諒你,出面解決吧。
12 111.8.4 林永傑,不要再逃避了,我不希望和你們這些人有仇恨,仇恨是會死人,最後我會死,我已和你林永傑見面二次你都不敢承認你是林永傑,你還對我說林永傑去加拿大,你還自我介紹你是小李子。
13 111.8.10 林永傑,你母親住新莊如果你回來看她老人家,我是會等你把你把你抓起來,還我家產,男子漢做錯事要悔過,不要執迷不悟,當人要堂堂正正,這樣你的日子每天才會好過,我見過你二次,都穿西裝藍色,身高,體重,年齡,很英俊。
14 111.8.10 林永傑,請你要有勇氣,不要再逃避了,之前你們這批人偷走我家產,還說謊,是很不道德行為,每天要注意出門,隨時注意,堤防我會去找你,進出公司要很小心,這種日子是不好過,快出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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