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易,155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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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紫茵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紫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紫茵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此有上訴狀在卷可稽,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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