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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昆
選任辯護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15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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