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芊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48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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