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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配偶 李秀雯
被 告 葉文仁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6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8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秀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被告葉文仁之配偶李秀雯不服原審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112年度審易字第1861號第一審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為被告葉文仁之利益,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上訴書狀,僅表明不服原判決之旨,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逾期仍不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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