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翔羚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13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