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緣劉乂鳴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琍百
- 二、嗣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高瑜含依劉乂鳴指示服用其提供
- 三、案經高瑜含等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
- 壹、程序部分:
- 一、審理範圍
-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
- (二)經查,被告劉乂鳴之上訴意旨係針對原審就其涉犯刑法第
- 二、證據能力部分
-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部分,檢察官、
- (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
- 二、經查:
- (一)被告確為本案診所之醫師兼負責人,及擔任鋼鐵戰神公司
- (二)關於被告對高瑜含等人施用詐術,致高瑜含等人分別陷於
- (三)至被告雖又辯稱:我並未宣稱「營養處方」有療效,是提
-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且被告前揭所辯均屬卸責
- 三、論罪部分:
-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
- (三)被告對高瑜含等人詐欺取財之九次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
- 四、撤銷改判部分(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部分及原審所定應執
- (一)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專業醫師,竟利
- (三)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而使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
- 五、駁回其餘上訴之理由
- (一)原審同前開有罪之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339
-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沒有被告基於不法之意圖,利用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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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乂鳴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1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醫偵字第35號、110年度偵字第359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6、7所示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劉乂鳴犯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7「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即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至5、8至9所示部分)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事 實
一、緣劉乂鳴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琍百嘉診所(下稱本案診所)醫師兼負責人,及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鋼鐵戰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鋼鐵戰神公司)負責人,並自民國99年間加入成為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美商優莎納公司)獨立直銷商,復於107年8月21日將美商優莎納公司直銷商會籍轉讓予本案診所,再於109年2月6日將前開會籍轉讓予鋼鐵戰神公司。
劉乂鳴自107年間起,在所謂之「逆轉理論」並未經嚴謹科學程序進行驗證之情形下,持續宣稱其基於「逆轉理論」設計之「逆轉療程」得以逆轉各式疾病,並明知其向美商優莎納公司購買之「活力鈣鎂D片」、「核心礦物質錠」、「葡萄籽C100精華錠」、「活力AO綜合維生素營養錠」及「活力奧米加魚油膠囊」等產品及其他成分不明之錠劑、膠囊(下稱本案營養補充產品),均非藥品或經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更不具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相類之醫療效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間起,利用其醫師之身分,以相對高昂之價格販售其「逆轉療程」及本案營養補充產品,透過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高瑜含、高育如、陳秀珍、周金火、胡蓉、蔡金勲、曾笑倫及周利美、戴李以樂、賴麗慧(下稱高瑜含等人)渴望自身或渠等至親所罹疾病能被治癒或高度緩解;
維持或增進健康之迫切心情及對其醫師專業知識、身分之信任,分別向前往本案診所或以電話方式接受劉乂鳴諮詢之高瑜含等人誆稱:只要依其指示,服用其以本案營養補充產品調配組成之「營養處方」,並搭配禁食、進行其指示之運動(即每次需滿足跑步60分種以上,心跳達每分鐘130次以上等條件)、攝取特定食物(諸如牛肉、黑咖啡)等方式,即可「逆轉」渠等或渠等至親如附表一「罹患疾病/就診原因」欄所示之各種疾病、健康需求云云,藉此向高瑜含等人收取以「半年新臺幣(下同)24萬元、1年32萬元」為基礎計收之高額費用,致高瑜含等人分別陷於錯誤,各誤信劉乂鳴所販售、提供之「營養處方」及所稱之「逆轉療程」必具有可使以一般醫療方式難以治癒或無法治癒之前揭疾病之病情獲得快速、顯著之改善或維持、增進健康等效能,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同意交付劉乂鳴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不含上揭接受諮詢時以每小時4千元計算之諮詢費),以取得劉乂鳴所提供之「營養處方」及得加入劉乂鳴所經營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終身醫療諮詢群組(下稱本案群組)進行所謂之「逆轉療程」,劉乂鳴並以定期郵寄方式交付高瑜含等人所謂「營養處方」(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嗣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高瑜含依劉乂鳴指示服用其提供之「營養處方」及依劉乂鳴之指示進行「逆轉療程」中之運動10日後,發現其罹患之「左下肢深部靜脈栓塞」,不但未獲治療好轉,反而出現小腿腫脹為紫紅色、伴隨心跳不規則跳動、顫抖、心悸等症狀,經詢問劉乂鳴此情、要求退費均未獲置理,復經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告訴人聯繫後,發現渠等彼此間之病症均不相同,但劉乂鳴所販售、提供之「營養處方」卻大同小異,且均未見有劉乂鳴所佯稱之「逆轉疾病」之效果,況或有告訴人透過本案群組欲詢問劉乂鳴上情者,均未獲劉乂鳴回應,反遭劉乂鳴直接令渠等退出自身付費後始能參與之本案群組,渠等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並經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高瑜含等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乂鳴之上訴意旨係針對原審就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判處有罪等節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9頁),是依據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審理之範圍即限於上揭原審判處被告有罪部分,並不包含原審所為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部分,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07頁至第418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高瑜含等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有交付高瑜含等人以本案營養補充產品調配組成之「營養處方」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行為,辯稱:我並未宣稱「營養處方」有療效,「營養處方」就是營養素,只是食品,我是提供包含高瑜含等人在內之病患「逆轉療程」的規劃服務,「營養處方」只是一部分,重要的是跑步跟禁食,如果病患有依照我的指示去做,就能達到「逆轉疾病」之效果。
我向高瑜含等人收取「半年24萬元、1年32萬元」之費用,並不是只有「營養處方」,還包含整個「逆轉療程」的規劃,所謂的「逆轉」就是可以達到不吃藥的目標、輔助病患治療原來的疾病,我從未要病患放棄原本的治療。
所有「逆轉」的相關資訊,不管是在YouTube,還是在媒體、自媒體上面全部都公開透明,「逆轉」所要求的,告訴人都是含糊帶過說有做。
「逆轉」不是只有營養處方,其他的部分若沒有堅持的做完整,而沒有得到應該得到的效果,這些不足以證明我有使用什麼詐術云云。
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本件告訴人完全沒有遵從被告的醫囑,營養處方在整個「逆轉療程」裡面就是一個小部分,不是全部。
又告訴人自己本身也知道,因每人體質不同,所體會到的治療效果本來就不一樣,不能以最後的結果就來斷論被告是不符合醫療常規。
被告的「逆轉療程」是一個公開透明的,符合基本的醫學原理,由被告自己整理出來的治療方式,所以難認被告有不法之意圖,其所收取的一些相關費用是被告提供所謂醫療專業所收取的費用。
或許告訴人不滿意,就覺得很貴,但是也有很多病人覺得滿意,覺得是合理的,而且雖告訴人都說他們的健康有受到損害,但沒有看到有提出證據,用以證明身體健康有受到傷害及證明傷害是被告造成的,所以本件沒有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基於不法之意圖,利用詐術騙取告訴人財物之情形,僅係告訴人均沒有完全遵從醫囑之結果而已。
告訴人或許對於整個醫療結果不滿意,但此應僅屬於民事糾紛而已。
綜上,被告在客觀上沒有所謂詐欺的行為,在主觀上也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未涉犯詐欺罪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確為本案診所之醫師兼負責人,及擔任鋼鐵戰神公司負責人,並自99年間加入美商優莎納公司獨立直銷商,復於107年8月21日將美商優莎納公司直銷商會籍轉讓予本案診所,再於109年2月6日將前開會籍轉讓予鋼鐵戰神公司。
又被告自107年間起,持續宣稱其基於「逆轉理論」設計之「逆轉療程」得以逆轉各式疾病,並亦有向美商優莎納公司購買本案營養補充產品作為「營養處方」之用。
另高瑜含等人確有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疾病或健康需求前往本案診所接受被告之諮詢後,給付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方得以取得被告販售之營養處方及加入本案群組進行所謂之「逆轉療程」,而被告所提供之「營養處方」等錠劑、膠囊,確非具有醫療效能、能治療疾病之藥品等節,有被告醫事查詢系統資料、本案診所醫事查詢系統資料、美商優莎納公司商工登記資料、美商優莎納公司111年1月25日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31日北市衛醫字第1113025774號暨本案診所裁罰紀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4月14日FDA研字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美商優莎納公司111年6月28日函暨被告獨立直銷商申請資料、進貨產品明細、被告與病患對談錄音暨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見醫他字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醫偵字卷第217頁、第271頁至第289頁、第301頁至第351頁、第409頁至第441頁、第501頁至第531頁、第649頁至第659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可證(出處詳附表一所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20頁至第221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此外,由蔡金勲及曾笑倫、周麗美所提出之本案診所收據3紙以觀(見醫他卷第95頁;
醫偵卷第63頁),可知蔡金勲交付之金錢,可分為諮詢費4,000元、醫療服務費80,000元、營養處方70,000元;
曾笑倫、周利美一同交付之金錢,可分為諮詢費共8,000元、醫療服務費共150,000元等情,進而,蔡金勲與曾笑倫、周麗美為了取得被告販售之營養處方及加入本案群組進行所謂之「逆轉療程」方分別給付之金額,在蔡金勲部分共為150,000元,而在曾笑倫、周利美部分合計為220,000元,但均不包含性質均為諮詢費之4,000元、8,000元款項甚明,是公訴意旨所主張:蔡金勲遭詐騙金額為154,000元;
曾笑倫、周利美一同遭詐騙金額為228,000元等語,與事實尚有未符,未足採信,特此敘明。
(二)關於被告對高瑜含等人施用詐術,致高瑜含等人分別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財物之過程,茲分述如下:1.高瑜含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有左下肢深部靜脈栓塞,這個疾病有很多禁忌,當時遭診斷深層靜脈栓塞已經到完全堵塞,整條腿都瘀青腫大,住院兩次後又復發一次,榮總醫師告訴我不可劇烈運動,吃的東西有個列表告訴我,哪些東西可以吃,哪些東西不能吃,不會跟抗凝血劑發生衝突的(才可以吃),就連營養食品也不能隨便亂吃,因為營養食品裡有些元素都會跟抗凝血劑發生衝突,所以我吃藥前都要諮詢榮總醫師,這麼多年來我希望病能好,但都沒有好,榮總醫師是告訴我要跟這個病和平相處。
我在FB、Youtube上看到被告之本案診所的介紹,說被告是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博士、逆轉真理,教會姊妹也有分享,因為我是基督徒,所以我相信被告所說的逆轉真理。
我就去本案診所看診,被告說:「這個病對他而言是小CASE」,也說「很多不同病人的病症都被他治療好了,治療方式是有他自己配的處方」等語,因此我很相信被告,我相信被告是厲害的醫師,在診間時我聽被告說被告的藥可以讓我逆轉擺脫抗凝血劑。
被告當時是說處方半年費用要24萬元、另外要8萬元是加入群組的終身醫療諮詢費用,若付1年32萬元,就不用另外付8萬元加入本案群組費用。
我於決定自費前,沒有詢問被告要如何逆轉,是被告告訴我要怎麼做。
接受逆轉治療前,被告完全沒有先做病歷檢查或身體上檢測,且在我表示不舒服找被告會談後,被告也完全沒有對我做檢查。
在與被告諮詢結束後,我就在108年11月28日匯給被告32萬元,是4期的費用,被告另外要我搭配做劇烈運動,每天要持續跑1小時,心跳要每分鐘130次以上,後來我吃了被告給的藥,加上做運動,十多天後就發現我的左下肢腫脹症狀更嚴重且伴隨心律不整,我本來就有告知被告我的疾病不適合劇烈運動,被告說「沒關係」,叫我繼續,於是我就照著被告指示做。
我之後有跟被告說我的狀況變嚴重,被告說「不要停」,我有直接到診所去找被告說「你當初說的是一對一的診治,那現在我身體發生這樣的問題要如何處理」,被告告訴我「他的藥就是繼續吃,如果說我覺得不相信可以退出,他退我一萬元」,我付了32萬元,被告只要退我1萬元,不成比例。
被告沒有說過所提供的「營養處方」不是藥品,只有告訴我那是很厲害的處方。
我在花4,000元諮詢時。
被告就告訴我「他用這個處方逆轉了很多人」,所以我就相信被告是可以治我的病等語(見醫偵字卷第20頁;
本院卷第208頁至第213頁),而由被告與高瑜含間之LINE對話紀錄以觀(見醫他字卷第25頁、第27頁),可見高瑜含於108年12月15日傳送腿部患部照片,並告知被告:「劉醫師,我吃了10多天的營養餐,每天吃一餐,偶爾會偷吃一點肉乾,其餘時間就是喝水,跑步2次,每次半小時,心跳都有達到130/分鐘,目前發現腳腫得非常嚴重,靜態的時候有時會心跳加速不規律,伴有心悸,且心臟部位有隱痛感,我有點不敢繼續」,被告則回覆:「沒有停的理由,跑初期什麼都可能,輾過去,跑過去,心臟不會痛,跑不夠,不是喝水是喝黑咖啡,腳腫絕對不是跑造成,反正繼續跑,跑不夠」,高瑜含再表示:「跑前不會這樣,跑完後左腳整隻變成紫紅色,抬不起來,感覺很沉重」、「我真的怕出問題,這禮拜四下午是我回榮總回診的時間,我想問一下我的心臟外科主治醫師」,被告則稱:「你可以去相信其他醫師,他們會開吃不完的藥,我沒意見,但事實就是這樣,如果你覺得吃藥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因為檢查後接下來就是開藥,不相信我我早就習慣,您要相信誰是我不能決定的,心臟外科醫師絕對會建議您不要跑,所以您自己決定,決定相信逆轉還是相信藥物,還是相信開刀,我也是外科醫師,害怕可以理解,但害怕後回去心臟外科,只會讓您更害怕,我不想多說,不相信逆轉只有回去相信吃藥」等語,即核與上揭證詞相符。
2.高育如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在107年5月左右在媒體、新聞挖挖挖、YOUTUBE上看到號稱「鋼鐵醫師」的被告,被告說針對慢性病、糖尿病、三高等可以做逆轉治療,我是罹患重度憂鬱症,對於榮總及中山之治療雖滿意,但我不想再繼續吃藥,因為我已經用了20多年的藥,當初被告說他可以逆轉很多疾病,所以我想說是一個契機,才找被告諮詢。
被告說有處方可以逆轉慢性病,被告也說吃西藥傷身不要吃西藥,叫我用被告的營養處方加上慢跑、吃牛肉。
一開始是透過臉書跟被告聯絡,被告說憂鬱症也可以逆轉,被告叫我直接到本案診所去諮詢,諮詢費用是4,000元,因為本案診所的招牌就是掛著「琍百嘉診所」,我相信被告是合格的專業醫師,被告也跟我說「前陣子有一位媽媽帶著有精神病的兒子來治好了」,被告說費用是3個月處方7萬元,醫療諮詢LINE群組加入之費用是7萬元,我當下就刷卡14萬元,於門診時,被告除了說明逆轉方式還有營養處方,當下被告沒有給我藥,而是繳了錢,事後郵寄,我收到東西後,我覺得這不是我們一般認知的處方,被告沒明白告訴我們這是維他命、礦物質,我上網搜尋藥丸特徵發現這是直銷公司賣的產品,但上面沒有註明為何藥物,我不敢吃,但我有跑步及吃牛肉。
我覺得處方來路不明時,有打電話問本案診所,被告不給我退費,我說「這樣可能違法」,被告就嗆說「去告我啊」,然後就沒下文了。
且本案群組內根本不是醫療資訊,都是「早安」、「晚安」以及宗教資料。
我在本案群組上張貼本案診所被臺北市衛生局裁罰的資訊,還來不及問被告怎麼回事,馬上就被告退出群組了。
到診所諮詢時,被告完全沒有看我之前病歷或診斷證明書。
被告沒有說「營養處方」是不是藥,但我的認知是醫生就是應該開藥,畢竟是診所等語(見醫偵字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
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18頁)。
3.陳秀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的免疫系統出問題,身體會麻,我看神經科、免疫風濕科、身心科,說是自律神經問題,狀況都沒有改善,我找不到答案,當時的主治醫師叫我吃類固醇,但吃了我無法睡覺,所以我才找其他治療方式。
我從YOUTUBE網路上看到被告說可以逆轉所有慢性病,並付了4,000元諮詢費,即我打電話過去,被告說要諮詢費4,000元,我匯過去,被告就打電話給我,我告訴被告我的狀況,被告就說「沒問題,他的那套方法對所有慢性病都可以逆轉」,我問被告是什麼方法,被告說就是吃他的處方並且叫我要搭配運動,每天跑半小時、心跳要130下。
我問被告說「我身體都麻了,還可以這樣嗎」,被告叫我就依照被告說的做,我又問被告處方是西藥還是中藥,被告說那是他個人的處方。
被告沒針對我病症,被告只說他的東西對所有慢性病都可以逆轉,他逆轉了很多慢性病,尤其是糖尿病,我說「我不是糖尿病」,被告說「都可以」,被告沒有要我提供病歷或檢測報告,因為被告是合格醫師,所以我信任被告。
被告叫我到台北本案診所去拿或被告寄處方給我,然後照被告之指示做。
我吃藥後神經腫脹,但我還是照著被告指示跑步,我有完成被告關於「逆轉」的指示,我都照指示做,我來台北拿處方,他們不給我,叫我先付款再寄給我。
我付了32萬元的一年費用,1個月會寄一次處方,我回台中幾天後,我就收到處方,我看了既不是中藥也不是西藥,想說怎麼這樣,我也搞不清楚那是什麼,我不疑有他,想說被告是合法醫師我就相信他,我吃了一天就覺得不對,我向被告反應,被告就叫我繼續吃。
被告叫我跑步,我還買了一台跑步機,被告叫我有空就跑,且心跳要達到130下,我連半夜睡不著也跑,被告說要吃牛肉,我也跟被告買牛肉,我跑了一個多月跑到腳瘀青、腳掌外翻、骨折,腳不能好好走路,我都照被告指示做了1個月,做到沒辦法再做,我女兒也跟我說覺得我臉色不好,我才停下來,這期間我一直跟被告反應,被告都說繼續做就對了,只要我繼續跑,被告說腳掌外翻就是要一直跑,但我已經做到沒辦法了,後來腳還去開刀。
曾經朋友有跟我說過不能這樣治療,我有跟被告說,就遭被告在本案群組內責罵。
被告沒有說過這不是藥品,被告說這是個人處方箋,說已經逆轉了很多人,叫我要對被告有信心等語(見醫偵字卷第25頁至第27頁;
本院卷第219頁至第222頁)。
4.周金火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我因為糖尿病、失眠及攝護腺問題,找被告看逆轉。
我罹患很嚴重的糖尿病,我在電視看到被告是鋼鐵醫師、逆轉糖尿病高手,就經由電視上被告的聯絡方式聯絡被告。
我是107年8月去本案診所,被告告知我有個「營養處方」可以提供,被告說那是上帝給的指示,我當時因為怕忘記處方,有錄音。
當時因為我爆瘦十幾公斤,身體很難受,所以才相信被告,第一次給被告看逆轉時,花了40分鐘到1小時,被告講的是全部都可以逆轉,被告說是上帝給他的智慧,上帝給被告的療法,被告沒有告訴我有問題可以直接問被告,且我拿給被告醫院檢驗報告,被告一點都不看,被告說他不要看那個。
被告給我營養處方時,沒有檢附說明書說明成分。
給被告看診同時,被告沒有叫我要回輔大醫院或仁愛醫院看診,被告叫我什麼都不要看。
我給被告看診大約1個月,被告給我直銷的營養食品,卻說是處方。
之後我吃被告的處方大約1個月,因為我吃不好,人很痛苦,爆瘦10幾公斤,當時是8月到9月間,去仁愛醫院發現胰臟長腫瘤,才發現被騙,被告保證可以幫我把糖尿病治好,我覺得被告騙人。
我差不多20天左右被退出群組,我不知道何原因被退出群組,且加入群組還要7萬元,這也是被告詐欺的手法。
我看診之時,付了現金4,000元是諮詢費,且以刷卡支付3個月的處方費用13萬元,處分是被告用寄的,處方費用及加入群組費用加起來全部總共13萬元等語(見醫偵字卷第27頁至第28頁;
本院卷第256頁至第259頁)。
又參諸被告與周金火之間對話之錄音內容(見醫偵字卷第649頁至第659頁),可見被告向周金火稱:「我這套是上帝教我的,上帝是最好的醫生,他知道你哪裡有問題,還會跟我說要怎麼要最營養,都是上帝跟我講的,營養外面產品很多種,但是營養產品不會逆轉,我沒看過有人吃營養產品糖尿病可以逆轉的,一個都沒有,但是營養是逆轉的鑰匙,不是營養產品,是營養處方,處方是醫生開的,醫師都開藥,我是世界唯一一個開純營養的,我看不起藥,我營養太有效,所以都不用加藥,我會看你的血糖,看你的各式各樣診斷指數,年老年少、糖化血色素,特定的營養我會幫你調,這就是功力,這就是處方跟產品的差別,所以產品沒效,處方有效,處方神奇的逆轉,糖尿病我光是靠處方我逆轉5,000多個人,....你的睡眠、你的問題,攝護腺肥大這種都慢性病,營養處方全部考量在內,全部在配,都是處理慢性的,所以我不只針對你糖尿病一項,你問題丟給我全部處理,我這處方就是你所需要解決這些的問題、營養、補給...我之後會幫你叫做『戒藥』...我單一疾病對糖尿病,我如果出手絕對逆轉,...糖尿病我是要直接逆轉...3個月的營養處方7萬元...最主要這個發炎我要讓你下來,發炎好了這個糖化血色素就會好,我都很能控制,你看新加坡那個糖化血色素直線下降,3個月以內搞定...我給你的處方不只有糖尿病逆轉、你的攝護腺、你的難睡其實都是用營養處理的啦...我們就6+7萬幫你處理,就差不多做到逆轉了,你就逆轉之後,要開始幫我介紹,我就跟你介紹的人所花的錢,幫你減你的這些費用.....」,顯核與上揭證詞相合。
5.胡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在YOUTUBE網站上看到被告資訊,因為我兒子從小有妥瑞過動症狀,長期服用藥物,我相信被告影片所說可以逆轉的處方,加上被告是基督徒,所以我就更相信被告。
我就在108年7月27日帶著兒子、媽媽去本案診所看診,1人1小時,共8,000元,被告說我媽媽白斑部分沒辦法,但兒子部分有辦法。
被告主要講的就是我在影片上看到的觀點,並強調被告的處方很厲害,被告觀察我兒子說其實我兒子沒有那麼嚴重,說我的兒子以被告經驗而言,是小問題,我有問被告我兒子這樣能否不吃藥治好,被告跟我說他有很多成功案例,我覺得劉醫師有正規醫學博士頭銜,又是基督徒,所以我很相信被告。
被告跟我說兒子的治療費一年是28萬元,並且可以加入LINE群組,若有問題可以詢問,還說處方是「營養處方」,需要搭配運動,被告還有發給我連結,說治療好哪些人,因為被告說我兒子可以治療好,我就很有信心,治療除了營養處方,被告還有說需斷食跟跑步,被告沒具體說一週要多少天,斷食部分我讓兒子1週1次,跑步1週2、3次,我會帶我兒子出去跑。
其實對於家庭經濟不好的我而言,28萬元是一筆很大的數目,28萬費用包括1年營養處方及加入本案群組的費用包一起。
給被告看診大半年,後來因我兒子狀況還是很多,所以我跟劉醫師提出要終止治療,被告的處方是3個月寄1次,1年寄4次,吃了大半年,於108年7月諮詢,於108年10月1日付款,吃到109年9月,大約8到9個月以上,被告寄第二次處方時,沒有提前給我電話告知,後來我發現第二次寄的跟第一次有些不同,我問被告為何不一樣,被告說沒關係因他會調整,第三次被告提前了半個月寄,我覺得很奇怪都沒事先打電話或問小孩子情況,我就請被告時間到再寄過來,常常LINE被告,不是不回應,不然就是回很慢,到第三次吃到一半時,我覺得沒有效果,我就叫被告不要寄第四次了,並希望能夠退最後一次的錢,被告的私人LINE我也發,群組我也發,被告都已讀不回,我是9月30日LINE的,10月5日我又收到一箱營養處方,沒有任何回應,就莫名其妙寄過來,沒有吃最後一期處方,也沒有人回應我,我就很生氣,自己退出群組。
我收到營養處方,沒有說明書說明成分,但有說要如何吃。
諮詢時被告沒有要求我提供小孩的診斷證明、病歷等,之後我要求不要再寄處方時,被告沒有要求我提供診斷證明、病歷等語(見醫偵字卷第28頁;
本院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又由胡蓉上揭所提出之被告FACEBOOK網站截圖資料即被告宣稱之相關治療成果以觀(見醫偵字卷第88頁至第89頁),可悉被告曾於FACEBOOK網站發布:「#鋼鐵醫師神奇逆轉案例分享,劉醫師,我吃了營養處方真的逆轉我的精神狀況,而且我的高三時因為出水痘長的痘疤,以前找皮膚科打類固醇都無法消失,現在也不見了,僵直性脊椎炎也改善很多,甚至灰指甲和香港腳也好很多了,甚至我的精神狀況只要吃營養處方,居然心情變好,真的您太強了,劉醫師,您是神醫嗎?鋼鐵醫師:我是神膏抹的醫生!...吃了營養處方心情變得很好,現在也不會痛苦了,我已經生病近30年了,本來一點指望也沒有,我覺得我應該吃一輩子的精神科的藥,可是營養處方,我只吃半年體重減肥瘦12公斤也就罷了,居然還能逆轉我身體上很多困擾的狀況,太神奇了...這叫做神蹟,劉醫師,我真的是精神分裂症中度喔,您的營養處方太棒了...」等情甚明。
6.蔡金勲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我的女兒罹患思覺失調症,我在107年11月10日去本案診所看診,會去看診是因為看了電視節目,覺得可信,又因為被告同是基督徒。
我女兒本來在榮總急性病房住院,遂請假去本案診所看診,我印象中被告花40分鐘說明逆轉,被告說曾逆轉很多糖尿病、高血壓患者,並說我女兒的狀況更簡單,並舉例另外一位強迫症病人治療成功的案例,我就因此相信被告。
被告說配的處方箋是15萬元,7萬元是處方,8萬元是顧問費及加入本案群組費用,我有問被告處方箋何來,被告說是去世界各地研發的、不能公開,處分是用寄送的。
我想說就給小孩試試看,我把信用卡拿出來說要先刷處方費,顧問費跟入LINE群組費用不要,被告就直接站起來把卡抽走,我還來不及反應,被告就說兩個都要刷,刷了15萬元,8萬元是3個月的處方費用,7萬元是加入本案群組之費用,我因此反應不及,我當時是猶豫要不要付款,被告有點是逼我們趕快刷卡,我卡拿出來,被告就搶去刷,我女兒清醒時還問被告「一年30幾萬會不會醫好,我媽媽哪有那麼多錢」,劉醫師說「會,他之前有醫好過」,我女兒是一直阻止我,被告也沒有要求看診斷證明書或病歷。
我看到本案群組裡面被告都在罵人,我都不敢反應,被告給的藥也是沒效,吃被告的處方2個多月,總共寄總共3 個月的處方,第一次寄一個月的份,第二次寄時,藥包都散開,在吃什麼都不知道,我跟診所護士反應,護士就態度很差叫我自己分,後來就沒吃了,就想說算了沒有叫被告處理或退費,很多人被退出群組被罵笨蛋,後來我也被踢出去本案群組。
我女兒吃營養處方期間有合併台北榮總藥物服用,有幾次沒有服用,但一停藥小孩就大吵大鬧要自殺。
被告沒有說所謂「營養處方」是不是藥品,但說那是特別研發的處方,被告交付營養處分沒有檢附成分說明,諮詢時也沒有告知食品處方成分或來源。
被告還叫我女兒早上起來要讀聖經,因也會有邪靈的問題等語(見醫偵字卷第27頁至第28頁;
本院卷265頁至第267頁)。
7.曾笑倫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一致證稱:在YOUTUBE看到被告,才知道要找劉醫師,被告是虔誠的基督徒,我也是。
我有跟太太周利美一起去找被告。
我跟被告說我跟我太太都沒有生病,但被告說沒病沒差,吃了可以強身,還說他是臺灣最好的醫生,配出的營養處方也是最好的,可以給細胞營養。
我有拿到1個月的營養品,吃了1個半月,我有感到身體不適,心跳很快,跟周利美一樣無法排便,我們住在高雄,我有看其他醫生,該醫生說「你吃什麼東西拿給我看」,結果該醫生說「什麼醫師開給你的,怎麼沒有藥的證明」,那位醫生幫我們打開看說是薑黃素。
我差不多吃1星期後,開始排便不順。
然後我問被告,被告說沒問題,不要急、就繼續吃,然後要跑步到心跳120下,我也有繼續吃,但沒有改善。
我向被告諮詢我便秘,我說我朋友說這是維他命,被告就很生氣,被告的哥哥也是醫師,就在群組罵我是老鼠屎,就把我退出群組,但我被退出後,還是有繼續吃完,想說不要浪費,停止吃處方後,排便變順利。
我跟周利美總共匯了15萬4千元加上7萬4千元。
我問被告怎麼給我維他命C,被告說那不是維他命等語(見醫偵字卷第29頁;
見本院卷第301頁至第304頁)。
周利美(即曾笑倫之配偶)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一致證稱:我看了YOUTUBE,才找被告看逆轉。
其實我身體沒問題,但被告說吃了他的營養品,身體會更好。
我跟曾笑倫看診大約20至25分鐘,只有看診這一次。
被告只是開了一大堆營養品,因為我們住高雄,我們問說營養品是不是能馬上給我們,被告就說那你們下午來拿。
第一次處方開1個月,我有吃。
被告有說要做運動、跑步及吃被告的營養品。
我就有去健身房運動,跑步、重訓。
後來停止給被告看診是因我吃了營養品後不能排便,一個禮拜都沒排便。
我就去家醫科給醫生看,醫生說被告給的藥只是薑黃素。
我有請我先生曾笑倫用付費7萬元的終生諮詢群組反應,因為被告不准兩個人加入群組,曾笑倫幫我在本案群組中說「我吃了被告的藥,無法排便」,但沒有得到解決,被告只叫我繼續吃,也沒有叫我提供其他證明或病歷。
之後我有繼續吃,但還是排便不順,吃完就沒有再買了,我也有繼續詢問被告,被告都沒有處理,被告好像覺得我們囉唆,就退我們群組等語(見醫偵字卷第29頁至第30頁;
本院卷第296頁至第300頁)。
8.戴李以樂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我患有躁鬱症、膝蓋退化,我於108年在YOUTUBE網站看到被告的演講,加上我本身是基督徒,所以很相信被告說的話,便透過臉書網站聯繫到被告,並於108年11月11日前往本案診所諮詢,被告沒有要我提供病歷或診斷證明,我在被告那邊看診大概1年,有諮詢過1次,每3個月寄一次處方,總共4次。
被告說躁鬱症沒有問題可以逆轉,被告諮詢時一直推銷被告的「營養處方」,說很厲害可以逆轉我的病,所以我就相信被告,隔天就匯款給被告32萬元,包含終生群組諮詢費及1年份營養品。
被告一直強調這是營養處方,且叫我停止使用精神科藥物,每天跑步。
被告寄了營養處方給我,我服用後,發現代謝出了問題,指甲變成黑色,並沒有逆轉反而更嚴重,我本身有躁鬱症,劉醫師叫我精神科的藥停藥,大概停了2、3週,後來因為我很不舒服,所以我就繼續吃精神科的藥,我膝蓋退化也很嚴重,我後來去榮總看,醫生問我為何要跑步。
我跟劉醫師說我不能跑步,被告卻叫我繼續跑。
精神科藥物停藥後,我先生發現我不對勁,我才跟我先生說因為被告要我停藥。
我膝蓋退化不能跑步,越跑越痛,我有跟被告在群組反應,被告叫我繼續跑,營養品繼續吃。
我有加入本案群組,但被告每天在上面罵人,我就不敢問,之後就主動退出本案群組,因為我覺得裡面都是無關緊要的內容,後來才知道很多人受騙等語(見醫偵字卷第30頁反面;
本院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9.賴麗慧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我因買了被告的書而認識被告,向被告諮詢兩次,看了約1年多時間。
一開始只是想要瘦,後來被告跟我說可以戒藥,只要透過運動、「營養處方」,並有意志力,就可以治療好我的精神分裂症。
我第一次去時,我就告訴被告說我是精神分裂症中度,被告就沒說什麼,我一開始只是要去減肥,沒有要停精神科的藥,後來過了1年,被告跟我說精神科的藥可以不用吃,改吃被告的處方也會好,因我精神病已經30多年,非常痛苦,被告又是醫學博士,所以我就聽被告的話把精神科的藥停掉,停掉後我的病就大復發,幻聽什麼都有,給劉醫師看診期間,1年多都沒有回之前醫院看診。
且被告也說甚至有別的癌症病患找被告,因吃了「營養處方」就可以跟癌症並存。
於諮詢時,被告沒有讓我提供病歷及資料,我有跟被告說我是精神分裂症中度。
總共去過診所兩次,第一次諮詢是為了瘦身,第二次去,被告叫我藥不要吃。
兩次間隔約1年。
我在109年10月就被送強制治療,我在醫院治療後才發現被騙。
被告還有說牛肉是最好的營養品,被告說牛肉澱粉少、營養多,蔬菜水果不重要,我還有匯款給被告買牛肉等語(見偵字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本院卷第330頁至第332頁)。
10.是以,由上開各項證據綜合以觀,可知被告均藉由高瑜含等人向其付費接受諮詢之機會,分向渠等誆稱:只要依其指示,服用其以本件營養補充產品調配組成之「營養處方」,並搭配禁食、進行指示之運動(每次需滿足跑步60分種以上,心跳達每分鐘130次以上等條件)、攝取某些食物(諸如牛肉、黑咖啡)等作息方式,即必可「逆轉」渠等或渠等至親如附表一「罹患疾病/就診原因」欄所示之各種疾病、達成健康需求云云,且被告無論係在個人官網、LINE對話紀錄中,都一再強調其醫師身分,並使用「處方」、「劑量」、「藥效性」等字眼(見醫偵字卷第51頁),並一再向高瑜含等人強調其曾經讓眾多病患痊癒,顯然係利用告訴人等對其醫師專業知識、身分之信任,以相對高昂之價格販售其「逆轉療程」及本案營養補充產品,使高瑜含等人誤信劉乂鳴所販售、提供之「營養處方」及所稱之「逆轉療程」必具有可使以一般醫療方式難以治癒或無法治癒之前揭疾病之病情獲得快速、顯著之改善或維持、增進健康等效能,而願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交付被告以「半年新臺幣(下同)24萬元、1年32萬元」為原則計收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不含上揭接受諮詢時以每小時4千元計算之諮詢費),以取得被告所提供之「營養處方」及得加入被告所經營之本案群組進行所謂之「逆轉療程」。
但實際上,就被告所謂之「逆轉療法」,始終未見被告提出標準化之治療流程,且亦未有任何客觀之實驗數據足以證明此方式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人之情況均屬有效、無害,而被告提供予分有不同接受諮詢原因之高瑜含等人之所謂「營養處方」,實則均僅係如維生素、礦物質或其他成分、劑量不明之錠劑,及要求告訴人等進行跑步、禁食、喝黑咖啡等舉動,實非對症下藥,更未曾就患有如精神疾病類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類型,或參酌告訴人等之詳細身體狀況、個人條件,而有所區分,僅係用雷同之一套方法對應高瑜含等人所提出之各種健康期待、需求,顯不合理。
又若告訴人透過本案群組欲詢問被告有關自身症狀加劇或營養處方之成分之際,並不會獲得被告之回應,反多遭被告單方使渠等退出自身付費後始能參與之本案群組,則本案群組根本沒有發揮被告所宣稱之諮詢功能。
加上被告所謂能醫治百病之「逆轉療程」,不但未對患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罹病者所患疾病有何改善及治癒成效,反而使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病患(高瑜含本人)之左下肢靜脈栓塞腫脹,編號3所示病患(陳秀珍本人)之神經腫脹,編號4所示病患(周金火本人)之體重驟減,編號7所示告訴人(曾笑倫、周利美本人)變成長時間無法排便,編號8所示病患(戴李以樂本人)之代謝異常等不健康結果。
進而,被告自係對高瑜含等人各施以詐術,使渠等分別陷於錯誤後,渠等始會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額財物甚明,故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上訴辯稱:本件沒有被告基於不法之意圖,利用詐術騙取告訴人財物之情形,僅係民事糾紛而已云云,顯屬無稽,未能採信。
11.雖證人楊雪君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的官方名字叫SuiKwan Yeung(音譯),中文翻譯叫楊雪君。
我是馬來西亞籍的華人,持有美國護照。
這是我第一次來臺灣,也是我第一次見被告,我在逆轉之前,根本就不認識被告。
2013年6月,我中風入院,身體的左側完全癱瘓,需要用輪椅代步。
直到2019年,我搬到了紐約。
就在這個時候,我在YOUTUBE上看見了TVBS的看板人物鋼鐵醫師,然後在節目中看到了被告,被告訴說他的整個逆轉的過程。
所以我就試著用被告這一個方法,在網路上買了被告的書本,然後我就跟著一起做,因為被告說照著他的方法就可以逆轉我的慢性病。
我沒有跟被告有任何的接觸,但是我用Facebook跟被告聯繫。
被告告訴我這個方法需要做零卡的進食,然後需要跑步,需要重訓,需要喝黑咖啡、零卡可樂,吃的時候用牛肉配紅酒,然後每一天需要服用被告開給我的營養處方兩包。
開始逆轉之後,被告一直強調說必須要跑步,如果不跑的話,就不能逆轉。
可是問題是我連走路都不可以,我怎麼跑呢,所以我就咬緊牙關,我從扶著輪椅用腳開始,然後兩隻拐杖,然後到一隻拐杖,一分鐘,一公里地跑下去,6年來沒有停止過。
得知被告及跟被告接觸之經過為我先看到節目,後來買了書,我用Facebook跟被告說。
所謂的營養處方就是supplement,我用帳戶匯錢給被告,被告就會寄來美國,費用1年1萬8千美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33頁至第335頁),及證人梁婧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有接受被告之逆轉療程。
自從2020年開始跑步到現在已經4年了。
因為我從14歲就開始抽菸,想戒菸,但用各種方法都戒不掉。
一開始跑步後,菸癮就輕鬆戒掉了,到現在已經4年沒有再抽過菸。
我會認識被告是因為楊雪君是我乾媽,楊雪君告訴我被告的逆轉如何幫她恢復健康,因為楊雪君曾經是中風病人。
我認識楊雪君5年,看著楊雪君每天po跑步的視頻,深受感動和鼓舞,才開始跑步的。
除了跑步,我還練習劉醫師提倡的「333」:每週跑3次,每次30分鐘,心跳130次以上及進食控制。
從2020年到2021年,我一直堅持被告教導的逆轉生活方式,包括跑步、進食、牛肉、咖啡加紅酒。
雖然當初我還沒有開始服用營養處方和禁食36到48小時,但我的身體已經感覺到很大的康復,尤其是腦霧和不能集中的問題。
2018到2019年間,我有抽菸、精神不集中和極端情緒問題,直到我開始跟著被告的逆轉方法才有好轉,而且是在沒有服藥的情況下。
到2022年,開始跑步和禁食1年後,我才在楊雪君和家人的經濟幫助下開始與被告訂購和堅持服用營養處方。
雖然營養處方很貴,但我的健康和孩子的幸福更寶貴。
在被告精心調配的營養處方下,我服用後立刻見效,我漸漸能夠禁食比較長的時間,禁食過最長的時間是70小時,大概三天不吃,只喝零卡。
2022年夏天開始服用被告所開立之營養處方。
剛開始我沒有錢,也覺得處方比較貴,當時是我基督教家庭的哥哥幫我付3個月的營養處方3,600美元,當時我吃完後我就開始自己付錢一直到現在。
購買營養處方頻率之前都是3個月一次,最近我一次購買半年7,200美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36頁至第339頁)。
然由上揭楊雪君或梁婧之證詞觀之,可知渠等均是在尚未先行與被告接觸之情況下,即自行主動依據被告所提倡之「逆轉理論」,依據自身的狀態嘗試進行跑步等運動及禁食等活動,直至出現令自身滿意之成效之後,2人方出於自願開始聯絡被告,並開始向被告購買渠等亦認為價格不斐之營養處方服用等情甚明,惟此等情況,與高瑜含等人係先在付費向身為醫師之被告諮詢病況之過程中,因為被告所施用之上揭詐術,在沒有能自行確認被告之「逆轉療法」是否適合自身?是否能產生成效?等情之機會下,便陷於錯誤,即同意付出高額之代價購買被告所販售之「營養處方」及加入本案群組之資格,兩種情況截然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縱使楊雪君或梁婧係因為覺得被告之逆轉療法對渠等有效,而自願付出高價購買營養處方服用,亦不能據此遽論高瑜含等人並未因被告之詐術而陷於錯誤,故上揭楊雪君或梁婧證詞實無法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12.綜前,被告確係利用其醫師的身分,以不合理之高價販售其「營養處分」及加入本案群組之資格以進行「逆轉療程」,使告訴人誤認被告所述之該等「逆轉療程」可以使其自身、至親之病情或健康,獲得立刻、顯著的改善,始致高瑜含等人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即被告在客觀上有詐欺行為,且主觀上亦有不法所有意圖、詐欺犯意,均甚為明確。
(三)至被告雖又辯稱:我並未宣稱「營養處方」有療效,是提供包含高瑜含等人在內之病患「逆轉療程」的規劃服務,「營養處方」只是一部分,重要的是跑步跟禁食,如果病患有依照我的指示去做,就能達到「逆轉疾病」之效果。
所謂的「逆轉」就是可以達到不吃藥的目標、輔助病患治療原來的疾病,我從未要病患放棄原本的治療云云。
惟查:1.被告確有對高瑜含等人宣稱「治療疾病」之各式言語,暨交付宣稱得以「逆轉」、有效治療疾病之「營養處方」等節,業經認定如前,自不因被告於宣稱之際或於應訴後將所謂「營養處方」改口為「僅屬營養素」,或將用語略做修正,藉以誤導病患、規避相關法令規定,而有所區別。
2.原審曾於審理中詢問被告「按其醫療專業及其宣稱之『逆轉療程』,本案高瑜含等人之病症如何逆轉?」,對此,被告僅就糖尿病部分有說明:就是將糖化血色素降到6.0以下,然後不再上升,就可以算是「逆轉成功」(見原審卷第351頁),其餘針對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左下肢深部靜脈栓塞」,被告僅重複「我僅是輔導,逆轉就是讓病患可以不用吃藥、逆轉效果就是看病患配合的程度」(見原審卷第350頁);
針對如附表一編號2、6、9所示重鬱症或思覺失調症之「逆轉」,被告僅稱「就是可以不用吃藥」(見原審卷第350頁);
針對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注意力缺損過動症之「逆轉」,被告僅稱「一樣,就是讓我量身打造營養、禁食及運動之規劃,然後再來看效果」(見原審卷第352頁),是顯見被告自身並無法說明針對重鬱症、思覺失調症、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等病症,究竟可以如何「逆轉」?可以「逆轉」到什麼程度?而均僅推稱是「要看病患配合的程度」、「只是輔助的功能」,更將所有未見成效之原因都推到告訴人等的身上,即屢屢辯稱:「病患如果有痊癒,就代表是被告的逆轉療程有奇效,病患如果沒有痊癒,就代表是病患不夠努力、沒有配合調整生活作息、沒有好好運動、禁食」云云;
另被告對於其用以調配「營養處方」之錠劑、膠囊之來源為何?內容物各為何?被告亦始終未能提出說明,僅空言辯稱:來源都是合法的,這是我的商業機密云云(見原審卷第354頁),益證被告完全無法具體說明其究竟係在販售何種「逆轉療程」,根本不足以說明其販售之「逆轉療程」有治療所患疾病或增進健康之效果。
進而,被告所辯稱:並無宣稱醫療效能、治療疾病,僅係提供「逆轉」醫療服務云云,僅係臨訟置辯之詞,應無可採。
3.再由前述被告對高瑜含等人之說詞合併以觀,可悉被告確有一再強調可以「不用吃藥」云云,並有建議停止原先告訴人等所使用之精神科等藥物,甚至對高瑜含表示:回去心臟外科只會讓你更害怕、不相信逆轉你就回去吃藥乙節(見醫他字卷第27頁),自有宣稱所謂「逆轉」療程可以取代原先病患所接受之醫療之意,況觀諸被告於FACEBOOK網站所宣稱之內容,亦見被告於FACEBOOK張貼:「感謝上帝把逆轉疾病的使命與權柄賜給鋼鐵醫師,祂用許多神蹟隨著著,證實所傳的道,逆轉之道千真萬確,也讓逆轉在全世界各大城市延燒,排山倒海、驚天動地都不足以形容逆轉的神奇,讚美耶酥」(見醫他字卷第13頁)、「慢性代謝性疾病是仇敵轄制我們的軛與繩索,使我們遭難...被誰或什麼轄制、綑綁,就是誰或什麼的奴隸,你是疾病和藥物的奴隸嗎?想掙脫逆轉嗎?要信靠並侍奉耶和華,不是到處拜,到處求神問卜,這樣不但不會得逆轉拯救,反而會加速滅亡,你減重、逆轉代謝性疾病了嗎?營養減重、慢性病逆轉門診預約,FB私訊LINE(只有經過LINE才能直接找到鋼鐵醫師)」(見醫他字卷第13頁至第15頁),不斷強調「逆轉」療程之「神蹟」、「神奇」、「拯救」等驚人效果,均導致高瑜含等人渴望因被告販售之「逆轉療程」可以使其自身或至親之病情獲得立刻、顯著的改善或增進健康,始會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顯然被告所辯稱之「逆轉只是輔助」云云,無非僅係推諉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且被告前揭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使高瑜含、賴麗慧多次交付財物,同核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評價為一行為。
(三)被告對高瑜含等人詐欺取財之九次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部分(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部分及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及量刑、沒收
(一)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就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部分,為了取得被告販售之營養處方及加入本案群組進行所謂之「逆轉療程」方給付之金額,蔡金勲共支出150,000元,而曾笑倫、周利美一同給付共220,000元,詳如前述,是原審認定蔡金勲遭詐騙金額為154,000元;
曾笑倫、周利美一同遭詐騙金額為228,000元等情,實有未當。
2.就上揭兩部分,本院所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既然有減少,是被告之量刑基礎即已有變更,此情為原審所未及審酌,稍有未恰。
進而,雖被告之上訴意旨未指謫上情,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部分既有前開可議之處,即無從維持,應由本院就上揭部分及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專業醫師,竟利用一般民眾對醫師專業之信任,使用前揭不實話術,對至本案診所求醫之蔡金勲及曾笑倫、周麗美,分以「半年24萬元、1年32萬元」之高價,販售其推出之「營養處方」(實無醫療效能)及加入本案群組之資格,藉以進行所謂之「逆轉療程」,使渠等誤信可透過服用「營養處方」及被告指示之禁食、運動等方式,獲得使蔡金勲之女罹患之思覺失調症能遭治癒及使曾笑倫、周麗美自身能維持、增進健康等醫療效果,分別導致蔡金勲及曾笑倫、周麗美因而受騙致受有該等財產損害,所為實不足取。
再考慮被告迄今仍矢口否認犯行,並始終以上詞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並將未有上揭醫療效果之責任全部推給蔡金勲及曾笑倫、周麗美,未正視其所為之不法,亦未與渠等達成調解,是其犯後態度惡劣,並衡酌被告前有妨害名譽前科之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70頁),及考慮被告於本院所自陳: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
已婚,有兩個已成年的子女,目前從事醫師之工作等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0頁),暨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復參酌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次數、犯罪區間密集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如附表一編號6、7部分與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罪,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項所示。
(三)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而使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告訴人等個別交付如附表一「付款金額/方式」欄所示之金額,均屬被告犯罪所得,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駁回其餘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同前開有罪之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339條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專業醫師,不思以正途行醫救人賺取所需,反而利用一般民眾對醫師之信任,使用模稜兩可之話術,推銷民眾其所販售之「營養處方」,使民眾誤信可透過「營養處方」及禁食、運動等方式,達到治療疾病之醫療效果,藉此用極低之成本騙取每人「半年24萬元、1年32萬元」之高額費用,導致被害人除受有財產損害外,更可能導致原來就患病之被害人再因為該來路不明之「營養處方」導致病情惡化,甚至因被告「戒藥」之指示而耽誤原先之治療,對民眾健康造成嚴重影響,所為實不足取。
再考慮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將責任全部推給本案被害人,未正視其所為之不法,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犯後態度惡劣,有愧於醫師誓言中「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病人的健康應為我首要的顧念」之救人使命與倫理,並考慮被告前有妨害名譽前科,素行非佳,及考慮被告自述:擔任醫師,博士畢業,需要扶養小孩、父親、姐姐暨其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8至9所示之刑,並就沒收部分,諭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固屬被告用以向告訴人施用詐術所用之物,然被告均已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等,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且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而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9所示之告訴人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9「付款金額/方式」欄所示之金額,均屬被告犯罪所得。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高瑜含給付被告之金額32萬元部分,經高瑜含另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業經該院民事庭以110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高瑜含24萬元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乙節,業據高瑜含陳明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卷第19頁),是就該24萬元部分,應認屬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所示之剩餘8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編號2至5、8至9「付款金額/方式」欄所示之金額,則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至如附表一編號2至5、8所示之款項,固經各該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均未確定,難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是仍應依上開規定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等節。
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之判斷亦稱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沒有被告基於不法之意圖,利用詐術去騙取告訴人等財物之情形,僅是告訴人等均沒有完全遵從醫囑之結果而已。
告訴人等或許對於整個醫療結果不滿意,但這應該僅屬於民事糾紛而已。
被告在客觀上沒有所謂詐欺的行為,在主觀上也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未涉犯詐欺罪,請求撤銷原判決,判決被告無罪云云。
然被告確實構成詐欺取財犯罪,及前揭被告所為之答辯,均不足採信等節,業據本院一一論駁如上,是被告上訴之詞顯係對於原審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5、8至9所示部分,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與法律適用等職權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推論,而指摘原審判決違法,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
號
告訴人罹患疾
病/就診
付款
日期
付款金額/方式
證據出處
本院諭知
之主文
本院認定
應沒收、
原因
追徵之犯
罪所得
高瑜含左下肢
深部靜
脈栓塞
108年
11月2
8日
240,000元/刷卡
80,000元/轉帳
(合計320,000
元)
⒈證人高瑜含於偵
查、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見醫偵字卷
第20至21頁;本院
卷第208頁至第214
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見醫他
字卷第9頁)
⒊FACEBOOK網站、LI
NE對話紀錄截圖或
翻拍照片、「營養
處方」介紹(見醫
他字卷第11頁至第
15頁、第23頁至第
27頁;醫偵字卷第
119-10 頁至第175
頁)
⒋付款憑證、交易明
細(見醫他字卷第
17頁至第19頁、第
73頁)
⒌「營養處方」照片
(見醫他字卷第21
頁)
上訴駁回80,000元
(同原
審)
高育如重度憂
鬱症
107年
9月15
日
140,000元/刷卡⒈證人高育如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見醫偵字卷第
20至第21頁、第28
頁至第29頁;本院
卷第215頁至第218
頁)
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
分負擔證明卡(見
醫偵字卷第477
頁)
⒊FACEBOOK網站、本
案診所資料、LINE
對話紀錄截圖或翻
上訴駁回140,000
元(同原
審)
(續上頁)
拍照片、直銷資料
(見醫偵字卷第75
頁至第81頁)
⒋信用卡帳單(見醫
他字卷第99頁至第
101頁;醫偵字卷
第65頁至第68頁)
陳秀珍乾燥症
併發中
樞神經
及周遭
神經病
變
108年
12月1
1日
320,000元/刷卡⒈證人陳秀珍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見醫偵字卷第
19頁至第31頁;本
院卷第219頁至第2
22頁)
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診斷證明書
(見醫偵字卷第46
7頁)
⒊信用卡帳單(見醫
他字卷第79頁至第
83頁)
上訴駁回320,000
元(同原
審)
周金火糖
尿
病、巴
瑞特氏
食道未
伴有發
育不良
107年
8月30
日
130,000元/刷卡⒈證人周金火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見醫偵字卷第
20頁至第21頁、第
26頁至第28頁;本
院卷第256頁至第2
59頁)
⒉臺北市聯合醫院轉
診單、病歷紀錄單
(見醫偵字卷第99
頁、第481頁至第5
00頁)
⒊本案診所資料、LI
NE對話紀錄截圖或
翻拍照片、直銷資
料(見醫偵字卷第
69頁至第73頁、第
103頁至第111頁)
⒋信用卡帳單(見醫
他字卷第87頁;醫
偵字卷第101頁)
上訴駁回130,000
元(同原
審)
(續上頁)
⒌「營養處方」照
片、對話錄音暨譯
文(見醫偵字卷第
113頁至第119頁)
胡蓉
其子患
有注意
力缺損
過
動
症、運
動型抽
動
108年
11月1
日
280,000元/現金
存款
⒈證人胡蓉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見醫偵字卷第20
頁至第21頁、第27
頁;本院卷260頁
至第264頁)
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見醫偵
字卷第471頁)
⒊FACEBOOK網站、LI
NE對話紀錄截圖或
翻拍照片(見醫偵
字卷第83頁至第89
頁)
⒋付款憑證(見醫他
字卷第91頁;醫偵
字卷第91頁)
上訴駁回280,000
元(同原
審)
蔡金勲其女之
思覺失
調症
108年
2月20
日
150,000元/現金⒈證人蔡金勲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見醫偵字卷第
20頁至第21頁、第
27頁至第28頁;本
院卷第265頁至第2
68頁)
⒉本案診所收據(見
醫他字卷第95頁)
劉乂鳴犯
詐欺取財
罪,處有
期徒刑壹
年參月。
150,000
元
曾
笑
倫、周
利
美
(
一
同)
強身健
體(維
持、增
進
健
康)
107年
12月4
日
220,000元/現金⒈證人曾笑倫、周利
美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見醫
偵字卷第20頁至第
21頁、第29頁至第
30頁;本院卷第29
6頁至第304頁至31
頁)
⒉本案診所收據(醫
偵字卷第63頁)
劉乂鳴犯
詐欺取財
罪,處有
期徒刑壹
年肆月。
220,000
元
(續上頁)
戴李以
樂
雙向情
緒障礙
症、雙
膝關節
退化
108年
11月1
2日
320,000元/匯款⒈證人戴李以樂於偵
訊及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見醫偵字卷
第20頁至第21頁、
第30頁;本院卷第
305頁至第308頁)
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診斷證明書、興盛
診所診斷證明書
(見醫偵字卷第47
8頁至第478-2頁)
⒊付款憑證(見醫他
字卷第109頁)
上訴駁回320,000
元(同原
審)
賴麗慧思覺失
調症、
減重
108年
11月2
1日
109年
5 月3
日
109年
8月10
日
109年
9 月3
日
109年
9月28
日
109年
9月28
日
50,000元/轉帳
80,000元/不詳
70,000 元/ 臨櫃
匯款
22,500元/轉帳
70,000元/轉帳
70,000元/轉帳
(合計362,500
元)
⒈證人賴麗慧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見偵字卷第20
3頁至第206頁;本
院卷第330頁至第3
32頁)
⒉賴麗慧受輔助宣告
之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09年度輔宣字
第31號暨確定證明
書(見偵字卷第57
頁至第67頁)
⒊賴麗慧手寫信件、
被告出版書籍影印
資料、LINE對話紀
錄(見偵字卷第69
頁至第79頁、第85
頁至第173頁
⒋被告合作金庫帳戶
交易明細、賴麗慧
合作金庫帳戶交易
明細、付款憑證
(見偵字卷第39
頁、第51頁至第55
頁、第81頁至第83
頁、第216-1頁至
第231頁、第261頁
至第265頁)
上訴駁回362,500
元(同原
審)
(續上頁)
⒌「營養處方」照片
(見原審卷第245
頁至第248頁)
附表二(原審判決主文):
編
號
犯罪事實原審諭知之主文及所處罪刑
原審認定應沒收、
追徵之犯罪所得
如附表一
編號1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80,000元
如附表一
編號2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140,000元
如附表一
編號3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320,000元
如附表一
編號4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130,000元
如附表一
編號5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280,000元
如附表一
編號6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154,000元
如附表一
編號7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228,000元
如附表一
編號8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320,000元
如附表一
編號9 所
示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362,500元
(續上頁)
附表三:
編
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營養處方」藥包
(賴麗慧所提出)
1包(35小
包)
含驗後所餘檢體,112年
度刑保929號扣押物品清
單(審易字卷第37頁)
「營養處方」藥包
(高瑜含所提出)
1包(31小
包)
含驗後所餘檢體,112年
度刑保930號扣押物品清
單(審易字卷第41頁)
「營養處方」藥包
(周金火所提出)
1包(31小
包)
同上
「營養處方」藥包
(胡蓉所提出)
1包(32小
包)
同上
「營養處方」藥包
(陳秀珍所提出)
1包(33小
包)
同上
藥盒(胡蓉所提出)
1個
同上
藥盒(陳秀珍所提
出)
1個
同上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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