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易,416,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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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柏煌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30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迄今已逾期甚久,經原審函催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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