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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建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呂建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20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74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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