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李○鈴與李○仁為兄妹,李○仁為王○慧之夫,李○鈴與王○慧間
- 二、李○軒為李○仁之姪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
-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焜、李○鈴分別於上開時地,各以如
-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 三、公訴意旨認李○鈴、李○焜、李○軒分別涉犯此部分恐嚇危害
- 四、李○焜、李○鈴、李○軒固不否認各有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言
- 五、經查:
-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就此部分所舉證據,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
- 參、撤銷改判部分:
- 一、原審審理後,認李○焜、李○軒涉犯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
- 二、爰審酌李○軒因不滿李○仁之爭產行為而與之生有糾紛,不思
- 肆、上訴駁回部分:
-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李○鈴僅因爭取祖產之事,即誹謗王○
- 二、李○鈴上訴意旨略以:王○慧先公開我前夫之隱私,我已懷疑
- 三、原審以不能證明李○鈴、李○焜、李○軒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四、李○鈴否認誹謗犯行所持上開辯解並不可採,業經論駁如前
- 五、綜上,檢察官及李○鈴各執前詞提起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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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鈴
李○焜
李○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伊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76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公然侮辱有罪部分(含李○焜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
李○軒犯強暴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焜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鈴與李○仁為兄妹,李○仁為王○慧之夫,李○鈴與王○慧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李○鈴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晚間,因不滿其兄嫂王○慧會同其兄長李○仁、二人之子李○德向其父李○要求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而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由李○仁所經營、尚對外營業而屬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新○安藥局」内,與王○慧發生口角爭執,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52分至7時55分許,在上開藥局內,接續以附表一所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另有「不要臉」一詞,業經檢察官更正)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言語,指摘王○慧有婚外情云云,足以貶損王○慧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李○軒為李○仁之姪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李○軒因不滿李○仁等人上開向其祖父李○要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舉,而於前開時間,與李○鈴一同前往上開藥局內,並與李○仁發生爭執,竟基於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59分許,刻意朝向李○仁之臉部接續噴吐口水2次,公然以此強暴方式羞辱貶損李○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李○鈴、李○軒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前往「新○安藥局」,且李○鈴向告訴人王○慧告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之事,惟均矢口否認前開犯行,李○鈴辯稱:因為王○慧先在家族群組上公開我前夫身上有開刀傷痕之隱私,又說我前夫常去找她,我覺得她與我前夫過從甚密,案發當天她和李○仁、李○軒先去找我父親爭產,我父親不堪其擾,要我去幫他解圍,我去我父親住處將王○慧等人驅離,之後和李○軒、我弟弟李○焜去「新○安藥局」,王○慧又說我前夫有腹肌,出言刺激我,我因此認為我前夫與王○慧有婚外情,又案發時「新○安藥局」沒有客人進入,該藥局平日生意很好,不可能在營業時間沒有客人,且當時只有打開面臨林森南路的門,未打開面臨羅斯福路的門,可見並未營業云云,李○軒辯稱:告訴人李○仁已自我祖父處獲取最多不動產,但我祖父生病,李○仁未盡心照顧,讓我心裡不平衡,我只是作勢吐口水,沒有要吐李○仁口水的意思,「新○安藥局」當時未在營業中云云,辯護人則為其等2人辯護稱:李○鈴、李○軒之行為縱使分別影響王○慧之名譽、使李○仁感到受辱,但案發時無第3人在場,李○鈴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李○軒亦非公然為之,且僅在評論李○仁之爭產行為,又其等所為非反覆、持續恣意謾罵,無其他人聽聞,影響程度輕微,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不足以貶損王○慧、李○仁之名譽及人格,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云云。
經查:㈠李○鈴、李○軒於111年5月18日晚間7時許,前往上開「新○安藥局」,分別與王○慧、李○仁發生口角爭執,李○鈴且有向王○慧告以附表一所示言詞(完整內容如附表四所示)等情,業據李○鈴、李○軒坦承不諱(見原審審易1606卷第158頁、原審易776字卷第59至60頁、本院卷第150至151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李○鈴、李○仁、證人李○德證述明確(見原審易776卷第154、157、163、168至169、172、177至178頁),並有案發過程之監視錄影光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報告、錄影譯文、原審勘驗筆錄、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憑(見他卷第35至38、135至136頁、原審審易1606卷第139至148、179至183頁、原審易776卷第187至188、217至227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仁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李○軒情緒很激動,我想讓他情緒緩和一下,就跟他說「阿彌陀佛」,他回我「阿彌陀佛喔」就朝我吐口水,那時候還是疫情期間,他把口罩拉下來向我吐口水2次,我的眼鏡還有臉頰上面都是口水等語(見原審易776卷第168至169頁),證人王○慧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李○軒跟我、李○仁、李○德面對面,李○仁站比較前面,李○軒就朝李○仁臉的方向吐口水(見原審易卷第159、163至164頁),證人李○德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我父親李○仁不想跟李○軒起衝突,就唸了好幾次「阿彌陀佛」,就被李○軒吐口水等語(見原審易卷風176至178頁),經核其等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無矛盾或明顯不可採之處。
又觀諸案發時之監視錄影畫面可見李○軒於案發當日晚間7時59分許,朝向站於櫃檯內之李○仁噴吐口水2次,旋即朝門口走去,李○仁即手指李○軒,並稱「啊啊啊,公然侮辱」,李○軒聽聞後再行返回,且以手指向李○仁並稱「什麼公然侮辱,告我啊,告我啊」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原審易776卷第187至188、221至227頁),再稽之卷附錄影畫面截圖亦可見李○軒當時雖戴有口罩,然褪至下巴處,嘴形偏圓形,頭臉部刻意微仰,以利口水噴濺,復見李○仁隨即以手擦拭臉部等節(見原審卷第223至227頁),均核與李○仁、王○慧及李○德上開證述內容相合,已見李○仁等人證述各節應與實情相符。
況李○軒此舉遭指涉公然侮辱犯行後,不僅未立即澄清,反而以「告我啊,告我啊」等語回應,益見其確有朝向李○仁噴吐口水2次之事,應可認定,其前揭所辯,無非臨訟飾卸之詞,要屬子虛,不足採信。
㈢李○鈴為如附表一所示言詞、李○軒朝向李○仁噴吐口水時,「新○安藥局」仍開門對外營業中一節,業據證人李○仁於偵查中、證人李○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無訛(見他卷第33、142頁、偵卷第52頁、原審易776卷第175頁),並有現場監視光碟擷圖照片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35至136頁、原審易776卷第221至227頁),另審之案發時未至深夜時分,「新○安藥局」又開設於緊臨人潮喧嚷、車水馬龍之道路旁,於本案案發時仍為營業狀態,亦與常情無違,是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無疑義。
至其時該藥局是否僅開啟一側大門或實際上有無客人進入,均無礙其時仍為營業中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之認定。
㈣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
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
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通念為社會客觀之判斷,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
觀之李○鈴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妳跟他有一腿、「不守婦道」、「妳自己有老公,還搞人家的老公」、「還脫我老公褲子啊!跟我老公做愛是吧」等語,不僅與李○鈴所執王○慧爭產行為無關,又核屬具體傳述、指摘王○慧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仍與李○鈴之前夫為性交等婚外情行為,依照社會一般通念,均足以使聽聞該等內容之人對於王○慧之人格產生負面評價,而生貶損王○慧名譽之結果,辯護人為李○鈴辯稱:此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不足以貶損王○慧之名譽及人格云云,不足為採。
而李○鈴明知本案案發時「新○安藥局」仍營業中,仍於該藥局內陳述該不堪言詞,極易為恰巧進入該藥局內之客人聽聞,顯見李○鈴主觀上乃意欲散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甚明,且有藉此貶損王○慧名譽與社會評價之犯意,堪以認定。
至辯護人辯稱並無第三人「聽到」云云,無關是否該當散布言論行為之認定,礙難採憑。
㈤另觀李○鈴所提出之王○慧所傳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僅見「自從妳離婚打官司,幸龍常常來店裡要找妳跟爸媽交談,還打開身上長長的開刀傷痕,說的一把眼淚,一把鼻涕,真可憐,妳們卻避而不見,我是不知道發生什麼事」(見他卷第47頁),依一般社會通念,尚無從逕認王○慧與李○鈴之前夫婚外情或發生性行為,況王○慧並非公眾人物,亦非擔任或從事攸關公益之職務或工作,其與婚姻關係外之第三人交往方式為何,是否有婚外情,均核與公眾利益無關。
至李○鈴辯稱:王○慧於案發時說我前夫有腹肌,出言刺激我云云,並未提出證據以實此情,亦難認其有藉此自衛、自辯之用意,均無足為李○鈴脫免誹謗罪責之認定。
㈥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309條第2項所謂強暴,乃指對於他人身體為物理力之行使,但並不以該物理力業已接觸該他人之身體為限,凡該物理力之行使,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即屬之。
李○軒於前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得出入場所,縱因認李○仁爭產行為失當,然其與李○仁發生爭執之際,刻意朝向李○仁噴吐口水,並噴濺至李○仁之臉上,乃係直接對李○仁施以有形之外力,此舉依社會一般人之認知,係蔑視他人、貶抑其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足以貶損李○仁之社會評價,對李○仁之名譽權侵害難謂輕微,復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更與其所謂爭產行為無關,堪認李○軒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以向李○仁噴吐口水之方式侮辱李○仁,依其表意脈絡,顯係故意公然貶損李○仁之名譽,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揆諸上開說明,確已該當於強暴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辯護人所為李○軒非反覆、持續恣意謾罵、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未貶損李○仁之名譽及人格云云,亦無可採。
㈦綜上,李○鈴上開誹謗犯行、李○軒上開所為公然侮辱犯行,均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㈧李○鈴、李○軒雖聲請傳喚李○以證明其等有與王○慧、李○仁和解之意,係因王○慧等人「以刑逼民」方使和解無法進行。
然此與李○鈴、李○軒有無誹謗或強暴侮辱犯行之認定,欠缺關聯性,縱告訴人無和解意願、以刑逼民,亦無足合理化李○鈴、李○軒犯行而為其有利之認定,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二、論罪:㈠李○鈴與王○慧為姑嫂關係,李○軒為李○仁之姪子,其等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核被告李○鈴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被告李○軒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
李○鈴、李○軒分別對家庭成員故意實施精神不法侵害之行為,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僅依上開刑法規定論處。
㈡起訴書雖漏未論及李○鈴於同日另有以「妳跟是吳○龍怎麼搞上的妳跟我講蛤」、「搞我老公幹嘛?妳搞我老公幹嘛?我老公脫褲子給妳看哦」等誹謗王○慧之行為,惟此部分行為與前揭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理。
又起訴意旨認李○軒係犯同條第1項之以公然侮辱罪,容有未恰,然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涉上述法條(本院卷第25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李○鈴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多次誹謗王○慧,及李○軒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對李○仁噴吐口水2次強暴侮辱之行為,各自數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李○軒於案發時另以如附表二所示言詞,毀損李○仁等3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且前開噴吐口水之行為,亦同對王○慧、李○德為之,足以毀損王○慧、李○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李○軒就此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李○軒於案發時所為上述言行亦構成公然侮辱犯行,係以李○軒之供述、告訴人3人之指訴、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譯文、「事件始末」之說明文書、「0518王○慧(李○仁之妻)/李○仁(李○大兒子)/李○德(李○仁之子)跟李○(爸/阿公)爭產實錄-錄影文字檔」譯文、LINE對話紀錄、臺北地檢署111年9月20日勘驗報告等為其論據。
㈢訊據李○軒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因認告訴人3人爭產,而與其等發生口角,並為如附表二所示言詞之事,然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對王○慧、李○德吐口水等語。
經查: ⒈李○軒於前開時、地,因不滿告訴人3人向其祖父爭產,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並為如附表二所載之言論內容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51頁),核與告訴人3人指證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譯文、「事件始末」之說明文書、「0518王○慧(李○仁之妻)/李○仁(李○大兒子)/李○德(李○仁之子)跟李○(爸/阿公)爭產實錄-錄影文字檔」譯文、LINE對話紀錄、臺北地檢署111年9月20日勘驗報告、如附表四案發當日之完整對話內容等附卷足憑。
又參附表四李○軒所為「米蟲」、「只會跟你媽要錢」之前後文義、脈胳以觀,明顯係指涉李○德,而與李○仁、王○慧無關。
⒉名譽感情並非公然侮辱罪立法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
且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另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李○軒對李○德辱罵「米蟲」等語,在現今社會上確有冒犯及貶損他人之意,然觀以李○軒與李○德發生爭執之起因,係因李○德與李○仁、王○慧向李○軒之祖父李○要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李○並因此備感威脅、騷擾,故請李○鈴等人為其解圍,此亦經證人李○證述明確(見原審易776卷第148至151頁),是以李○軒係因不滿李○德之爭產行為,始在衝突過程中口出惡言,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其所言「米蟲」之行為,雖造成李○德之精神上不悅、難堪,惟此僅係李○德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已難謂屬公然侮辱罪之立法保障範圍。
再者,李○軒此「米蟲」持續時間非長,且僅因一時偶發衝突、衝動而表達令人不悅言語,以抒發其不滿之情緒,亦無累積性、擴散性之效果,縱會造成李○德不快或難堪,然因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輕微,亦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難謂客觀上李○德之社會名譽、名譽人格已因該等言論而產生重大及明顯損害。
至李○軒所為「只會跟你媽要錢」、「閉嘴」、「你怎樣!你什麼咖小」、「王○慧!林北忍妳很久了!」、「我告訴你!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等語,均非明顯貶低對方人格與社會評價之侮辱性言詞,揆諸上開說明,李○軒此部分所為即難逕以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相繩。
⒊李○軒於案發時接續2次朝向李○仁噴吐口水,而犯有強暴侮辱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又經原審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及截圖畫面,可見李○軒上開噴吐口水之行為,係於與李○仁對話之際,且刻意朝向李○仁所為(見原審易776卷第188、221至227頁),證人李○德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李○軒吐口水的對象是李○仁等語(見原審776卷第177至178頁),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證李○軒有針對王○慧、李○德為上開噴吐口水之情事,公訴意旨認李○軒朝向王○慧、李○德噴吐口水,並無依據。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前揭所指李○軒涉有此部分公然侮辱罪嫌所舉之事證,尚有可疑之處。
本院依憑卷附證據,尚無從得出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揆諸前開說明,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李○軒有利之認定,此部分本應為李○軒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強暴侮辱犯行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焜、李○鈴分別於上開時地,各以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言詞,恫嚇李○仁、王○慧及李○德,致生危害於其等3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李○焜另以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言論,公然侮辱及誹謗李○仁、王○慧及李○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李○軒於111年5月21日下午2時45分許,另行前往上開「新○安藥局」內,以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言詞,恐嚇王○慧,致生危害於王○慧之生命、身體安全。
因認李○焜、李○鈴及李○軒分別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李○焜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又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須綜觀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而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受為斷。
三、公訴意旨認李○鈴、李○焜、李○軒分別涉犯此部分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係以李○焜、李○鈴、李○軒之供述、告訴人3人之指訴、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譯文、「事件始末」之說明文書、「0518王○慧(李○仁之妻)/李○仁(李○大兒子)/李○德(李○仁之子)跟李○(爸/阿公)爭產實錄-錄影文字檔」譯文、LINE對話紀錄、臺北地檢署111年9月20日勘驗報告等為其依據。
四、李○焜、李○鈴、李○軒固不否認各有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言論,然均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犯行,李○焜辯稱:起訴書所載內容斷章取義,我是要制止李○仁他們3人再去騷擾我父親李○,且要制止他們3人再爭產,才會說他們「爭財產,跟人要財產,不要臉」,又我與李○德皆是臺北醫學大學畢業,因為他爭產的行為,所以說他丟北醫的臉,北醫怎麼有這麼髒的人,另李○仁經營「新○安藥局」確實曾經賣假藥被查獲等語,李○鈴辯稱:我是警告李○仁他們3人不要再去找我父親李○爭財產等語,李○軒則辯稱:因為告訴人3人長期不照顧我祖父李○,我想表達的是如果不好好照顧父母,會有報應,我才會祝王○慧身體健康,不是要恐嚇她等語。
五、經查:㈠李○焜、李○鈴、李○軒各自向告訴人3人告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言論等節,業據李○焜、李○鈴及李○軒供述無訛(見本院卷第150至151頁),核與告訴人3人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譯文、「事件始末」之說明文書、「0518王○慧(李○仁之妻)/李○仁(李○大兒子)/李○德(李○仁之子)跟李○(爸/阿公)爭產實錄-錄影文字檔」譯文、LINE對話紀錄、臺北地檢署111年9月20日勘驗報告、如附表四案發當日之完整對話內容等附卷足憑。
㈡李○仁、王○慧及李○德於111年5月18日晚間,確有向李○為爭產行為,業如上述。
而觀諸附表四李○焜、李○鈴各自所稱「如果再去找爸爸,出了什麼事情,你們你們就完蛋了」、「我連死都不怕,我告訴你」、「我可以要妳的命我告訴妳」、「我幫你訂靈隱寺,送你塔位啦!我去捐個塔位給你們啦!」等語之前後,各為「要80幾歲生病的老人家把財產交出來」、「我爸爸怎麼樣的話」、「要祖厝,門都沒有嘞,阿公說了,我們不同意,門都沒有」、「把阿公保護好,其他都不管」、「王○慧,不准你去3樓聽到沒有,我爸不想看到你!」等語,依其前後文意脈絡觀之,或係李○焜、李○鈴身為李○之子女,為免年邁又患有疾病之李○發生不測,且不忍李○因告訴人3人之爭產行為再度身陷憂慮、恐慌情緒,因而制止告訴人3人再為爭產此一違反李○意願之事,或係嘲諷告訴人3人向李○爭產之所為,此自王○慧認李○焜所為「我可以要妳的命」、「我幫你訂靈隱寺,送你塔位啦!我去捐個塔位給你們啦!」等語係對其詛咒等語亦明(見原審易卷第158頁),均難認李○焜、李○鈴主觀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㈢再觀諸李○焜所稱「沒關係,我會讓她很難過的!看誰有財有勢!」、李○軒所言「王○慧!我爸爸祝妳身體健康!」等語,並無任何涉及加害告訴人3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李○焜所言「讓她很難過」亦未特定何種惡害行為,徵之李○焜、李○軒已與告訴人3人產生嫌隙,其等於爭執中所為此部分言論縱令告訴人3人感受不佳,仍不足認定李○焜、李○軒有以加害告訴人3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3人。
㈣李○焜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3人如附表三編號3(1.至7.)所為言詞,雖具貶抑性,然依前所述,係緣自告訴人3人之爭產行為令其父李○擔憂、害怕,而與告訴人3人發生爭執,始對告訴人3人陳述上開語句,可見李○焜在與告訴人3人爭吵過程中,因一時情緒激動,始以附表三編號3(1.至7.)所示語句謾罵發洩情緒,雖使告訴人3人在主觀上感到不快,或與李○德所就讀學校無直接關聯,惟依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李○焜所處情境、所為言論係一時謾罵等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足認李○焜非毫無緣由、無端針對告訴人3人之名譽人格恣意攻擊,且其陳述語句之內容,以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尚未達致告訴人3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經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合憲限縮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權衡結果,要難認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可罰範圍,檢察官上訴指稱此部分容有另成立誹謗罪之可能,要屬無據。
再言論應屬各自負責之範疇,不能以李○鈴、李○軒上開經本院各論以誹謗、強暴侮辱罪,遽論李○焜與其等2人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彼此相互為用、應共同負責,是檢察官此部分所執,尚乏依據,亦不足取。
㈤又李○仁經營「新○安藥局」期間,曾因陳列、販賣偽藥,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等情,業據李○仁陳述在卷(見原審易卷第169頁),則李○焜所稱「賣假藥的」、「新○安賣假藥」等有關李○仁或其經營之「新○安藥局」販賣偽藥一事既非不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合理評論,要難以誹謗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就此部分所舉證據,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李○鈴、李○焜、李○軒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及李○焜有公然侮辱、誹謗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為李○鈴、李○軒恐嚇危害安全及李○焜被訴部分無罪之諭知。
參、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審理後,認李○焜、李○軒涉犯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①本件依現存卷證資料,尚無從使本院形成李○焜此部分有罪心證,業已析論理由如上,原審未察前揭有利李○焜之事證,遽為有罪之判決,復就李○焜所為「丟北醫的臉啊!真丟臉!北醫怎麼有這麼髒的人」以外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恰;
②李○軒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原審認僅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亦有未合。
又李○軒與李○仁衝突時間非長,且非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其所為不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之可能,非屬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之公然侮辱行為,原審未及審酌及此,所量拘役40日,容有過重。
李○軒上訴否認犯行,並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就李○軒部分量刑過輕、就李○焜公然侮辱部分量刑過輕、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當,亦屬無據,李○焜上訴指摘原判決就其公然侮辱部分認定不當,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李○軒公然侮辱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就李○焜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二、爰審酌李○軒因不滿李○仁之爭產行為而與之生有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公然以朝向李○仁噴吐口水之方式侮辱李○仁,致李○仁人格及社會評價遭受貶損,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雖有與李○仁和解之意(見本院卷第66頁),然迄未能達成和解或賠償李○仁之損害,併考量其犯罪情節尚非嚴重,未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之損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6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上訴駁回部分: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李○鈴僅因爭取祖產之事,即誹謗王○慧,貶抑王○慧之人格、名譽、社會評價及尊嚴,犯後又否認犯行,未思彌補王○慧所受損害,原審對其所為量刑尚嫌過輕。
又原判決認定李○軒所為「整天吃家裡」、「只會跟你媽要錢」非侮辱性言詞,而係事實敘述,則是否反倒有成立刑法誹謗罪之可能?另原判決認李○軒所為「米蟲」一語,屬負面字語,又認未蓄意貶低李○德之人格,判決理由前後矛盾。
又李○軒以附表二之言詞,且與李○焜接續對告訴人3人為妨害名譽,其犯意堅定,與李○焜具有犯意聯絡、相互為用,原判決逕以其言詞拆解觀察,亦有未妥。
再李○鈴、李○焜各如附表三編號1、2所為,依一般社會智識,均係以生死相搏之宣示,非僅單純之諷刺、嘲笑,搭配李○軒所言「我爸爸祝你身體健康」、李○焜所為「我會讓她很難過,看誰有財有勢」等字語,已足見其等有恐嚇告訴人3人之犯意,客觀上亦對告訴人3人之生命、身體法益為惡害通知。
綜上,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恰,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判法云云。
二、李○鈴上訴意旨略以:王○慧先公開我前夫之隱私,我已懷疑其等2人過從甚密,案發當天王○慧先向我父親爭產,又說我前夫有腹肌,我因而認定王○慧有婚外情,又案發時「新○安藥局」無其他客人進入,藥局外亦無人駐足,我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且不足以貶損王○慧之名譽及人格,不構成誹謗罪;
若構成犯罪,請審酌我患有憂鬱症,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原審以不能證明李○鈴、李○焜、李○軒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為由,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另就李○軒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尚無違誤。
檢察官雖以前詞提起上訴,然李○軒所言「米蟲」,雖令李○德不悅,仍非公然侮辱罪之立法保障範圍,業如上述,更無以「米蟲」屬負面字語,即謂另有成立誹謗罪之可能。
又李○焜如附表三編號3所為言論,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亦經本院論述如前,檢察官執此為李○軒與李○焜共犯之依據,核無理由。
再李○鈴、李○焜、李○軒所為與恐嚇危害安全罪無涉,已俱如前述,檢察官節錄隻字片語遽為其等此部分犯行之認定,而未綜觀其等言語通知之緣由及全部內容,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另為不利於李○鈴等人之判決,故檢察官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
四、李○鈴否認誹謗犯行所持上開辯解並不可採,業經論駁如前。
次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審審酌李○鈴對王○慧要求李○移轉祖厝不動產所有權,心生不滿,因而誹謗貶抑王○慧之人格、名譽、社會評價及尊嚴,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法治觀念不足,犯後又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其素行、犯罪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裁量權限,尚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不當或過輕、過重之可言。
李○鈴雖罹患憂鬱症,或於上訴後表明有與王○慧和解之意願,然經與本案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慮後,認仍不影響原判決量刑之結果,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對李○鈴量刑過輕、李○鈴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難認有據。
五、綜上,檢察官及李○鈴各執前詞提起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儒提起上訴,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李○鈴誹謗部分):
言論內容 妳(王○慧)跟他有一腿?還脫褲子給妳看 還脫褲子給你看,吳○龍脫褲子給妳看 妳什麼時候跟吳○龍搞一腿 貪得無厭!跟我老公搞一腿啊 還看我老公的肚子 還脫褲子給妳看啊蛤 他脫褲子給妳看喔 妳跟是吳○龍怎麼搞上的妳跟我講蛤 她跟吳○龍兩個搞一腿啊 我警告妳,妳跟吳○龍搞一腿的事情, 我一定會跟妳要回一個公道! 王○慧,妳跟我老公兩個人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情 還偷看他的肚子,這件事我一定要討個公道! 她跟吳○龍兩個人搞一腿啦!她跟我老公兩個人搞一腿啦! 妳當人家太太還去搞我老公啊!妳不守婦道啊! 搞我老公幹嘛?妳搞我老公幹嘛?我老公脫褲子給妳看哦 妳自己有老公,還搞人家的老公啊 妳自己有老公欵,有小孩欵,蛤,搞我老公怎樣 蛤,你自己有老公,還脫我老公褲子啊! 蛤,跟我老公做愛是吧 妳已經是有婦之夫了耶,還脫他褲子啊!還跟我老公做愛啊! 附表二(李○軒不另為無罪部分):
言論內容 1.整天吃家裡,米蟲!米蟲!米蟲啊!米蟲啊!只會跟你媽要錢啊,米蟲! 2.(李○德:好了啊)閉嘴啦!米蟲!閉嘴啦!米蟲!...你米蟲啊!你上來啊。
3.妳怎樣!妳怎樣!...妳甚麼咖小啊! 4.王○慧!林北忍妳很久了!(拍桌) 5.我告訴你!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 附表三(李○鈴、李○軒恐嚇部分、李○焜被訴部分):
編號 言論內容 備註 1 1.我可以要妳的命我告訴妳。
2.我幫妳訂靈隱寺,送妳塔位啦!我去捐個塔位給你們啦! 3.沒關係,我會讓她很難過的!看誰有財有勢! 李○焜被訴恐嚇罪嫌部分 2 1.如果再去找爸爸,出了什麼事情,你們就完蛋了。
2.我連死我都不怕,我告訴妳! 李○鈴被訴恐嚇罪嫌部分 3 1.還想要財產,不要臉。
2.不要臉!不要跟他們講話! 3.不要臉!還要祖厝勒。
..不要臉! 4.羞羞臉啊!...羞羞臉啊!不要臉啊! 5.丟北醫的臉,真丟臉啊!北醫怎麼有這麼髒的人啊! 6.新○安老闆專門要財產!不要臉... 7.他躲在裡面,不要臉啦!不要臉啦! 8.賣假藥!不要臉!...賣假藥!賣..假..藥!新○安賣..假..藥!...賣假藥的!不要理他啦! 李○焜被訴公然侮辱、誹謗罪嫌部分 4 王○慧!我爸爸祝妳身體健康! 李○軒被訴恐嚇罪嫌部分 附表四:111年5月18日案發時完整對話內容
19:42:48 李○鈴:我跟你講哦,如果再去找爸爸,出了什麼事 情,你們你們就完蛋了! 19:42:53 王○慧:是你的問題吧! 19:42:54 李○鈴:是你的問題!是你的問題 19:42:57 王○慧:不要在那邊大吼大叫的! 19:42:58 李○德:阿公生病到現在,你做了什麼? 19:42:59 李○鈴:你閉嘴啦! 19:43:00 李○德:你做了什麼? 19:43:02 李○德:阿公在那邊,我顧了他一個多月 王○慧:他顧了一個多月,過年... 19:43:06 李○鈴:我没有顧嗎? 19:43:07 李達德:你没有顧啊!我没有看到你!我每天都在那 邊。
19:43:09 李○鈴:你發誓,如果我没有顧的話,你不得好死 19:43:13 李○德: 去個一天也叫顧,是不是 李○鈴:我没有顧嗎? 李○德:一天也叫顧是不是? 李○鈴:去一天而已嗎? 李○德:我整整顧了一個多月! 妳呢?妳做了什麼? 19:43:19 李麓鈴:一個多月就要拿一棟房子哦!笑死! 19:43:21 李○德:妳做了什麼? 19:43:24 李○鈴:對..好啦!好啦!你做最多!好啦!好啦!你做 最多! 19:43:26 李○德:是啊! 王○慧:本來就是做最多 算他是做最多 李○德 不然昵? 19:43:27 李○鈴:没關係,我也來攝影你^ 我也會攝影你啊! 19:43:30 李○德:講不贏就攝影? 19:43:32 李○鈴:妳當初為什麼跟我說吳○龍的事情?你說! 19:43:35 李○德:妳不用跟她講這個。
19:43:37 李○鈴:妳說 李○德:你不用跟她講這個 19:43:38 李○鈴:為什麼要把我跟吳○龍的事情講到群組上 面? 19:43:40 李○德:啊你不是要叫警察,趕快叫啊! 19:43:43 李○鈴:你說 李○德:不是要叫警察? 王○慧:叫啊! 19:43:45 李○德:你說過你要叫啊! 19:43:46 李○鈴:你說! 19:43:46 李○鈴:你閉嘴啦! 19:43:48 李○德:哈..哈...哈...出爾反爾 19:43:49 李○鈴:呵呵呵.....我為什麼要出爾反爾 19:43:54 王○慧:不要裝瘋賣傻! 19:43:55 李○鈴:我没有裝瘋賣傻啊!叫警察過來! 19:43:58 王○慧:人在做天在看 19:44:01 李○鈴:對...你詛咒我,我錄下來了! 19:44:13 李○鈴:等警察過來 叫警察過來最好 19:44:19 李○德:哼!出一張嘴 19:44:24 李○鈴:對,你有二張嘴,你好棒棒哦! 超級棒的,加油! 19:44:35 李○德:你吿你大哥,你家教真棒! 19:44:39 李○鈴:哦,跟你學的嘛!跟你學的 19:44:46 王○慧:我們在做生意,能不能請妳出去 19:44:51 李○鈴:我為什麼要出去!我没有打擾你,這是我媽 媽的地,叫警察來也一樣哦!(語意不清)你們都可以 去3樓了... 19:45:02 李○鈴:(打電話) 19:45:46 李○鈴:(對手機講話)有人在搶財產,長輩還在, 結果他要長輩交出財產...全家來了3個人,要80幾歳 生病的老人家,把財產交出來...哇! (走到外面) 不錯,哦...空氣真好,○ ○ ○ ○ ○ 00:48:40 李○鈴:他(李○德)跟你(李○焜)講說我拿棍 子打阿公 19:48:42 李○鈴:來來來,過來過來過來,把它錄下來 你們當證人,我到警察局去 19:48:50 李○焜:來來來你們看看,他們要阿公的財產,祖 厝。
阿公說,沒有,四個小孩均分,他們給他全部 包走 19:48:57 王○慧:那就好了啊,好了就好了啊 19:48:59 李○焜:不要臉,還要你的六樓之三 就是她(指王○慧) 還說他(指李○德)沒房子沒辦法結婚,她還用騙的 19:49:08 李○鈴:我要去警察局啦,我要去警察局,他剛剛 說我打阿公 19:49:10 李○德:快一點去,快一點去 19:49:12 李○鈴:我們去告他,他叫我們趕快去啊 19:49:15 李○焜:去啊,不要理他 !走了走了啦! 19:49:16 李○鈴:怎樣,我到底有没有拿棍子打阿公,你說 19:49:19 李○德:我說你差點用棍子打到阿公 19:49:21 李○鈴:我有用棍子打阿公嗎? 19:49:23 李○德:我說你差點用棍子打到阿公 王○慧:好啦,好啦 19:49:24 李○焜:好啦,大家來錄啦大家來錄啦 19:49:27 李○鈴:我也錄,我也錄 妳為什麼把吳○龍的事拿出講? 19:49:29 李○德:妳不要回覆,妳進去你進去(把王○慧推到 裡面) 19:49:32 李○鈴:你跟我講吳○龍怎麼樣? 19:49:33 李○焜:還想要財產,不要臉,唉啊,欸出來出來 我們不要中計了,我們讓大家部知道 李○鈴:跟你講我要阿公進去你都不讓阿公進去,叫 阿公不要進去,我要叫阿公進去你都不讓阿公進去 19:49:40 李○軒:你要錢不會自己賺啊!你什麼東西啊! 你要錢不會自已賺啊!不會去上班啊!幾歳啦? 整天只講和碩集團,和碩集團什麼啦 李○焜:駡得好呀! 19:50:01 李○焜:不要臉不要跟他們說話啦!不要臉啦! 李○鈴:你才是啦!我帶阿公進去不讓阿公進去 19:50:08 李○軒:你講話啊!王○慧你講話啊! 19:50:09 李○焜:我告訴你哦,我爸爸...怎麼樣的話,我可 以要你的命我告訴你 19:50:12 李○鈴:...我連死都不怕,我告訴你 19:50:15 李○鈴:這個跟我爸爸没有關係,我告訴你,我要 帶阿公進去,你憑什麼不讓阿公進去,為什麼? 李○焜:我告訴你,你繼續要啊!你繼續要啊!你敢 吼嗎?他媽的! 19:50:21 李○軒:蛤?不會上班啊! 19:50:22 李○鈴:...為什麼? 19:50:25 李○焜:出來出來,妳(指李○鈴)不要這樣吼 19:50:26 王○慧:妳以為這麼大聲有用嗎? 19:50:27 李○鈴:你講吳○龍的事情幹嘛?你為什麼把吳幸 龍的事拿出來講? 妳講吳○龍怎麼樣?吳...吳○龍怎麼樣?他還來找 妳 李○軒:你擋什麼擋?你擋什麼擋? 19:50:42 李○軒:幾歳啊?還不會上班啊?只會跟你媽要房子 啊? 幾歳啊?可憐啊!幾歳了? 19:50:53 李○焜:唉呀 !不要理他,走了走了 19:50:54 李○軒:幾歲了 你存款多少?存款多少啊? 整天只會吃家裡,米蟲! 米蟲啊!米蟲啊! 只會跟你媽要錢啊!米蟲! 王○慧:...(不清) 李○鈴:吳○龍怎樣?吳○龍!吳○龍! 19:50:59 李○仁:萍慧啊,妳不要講話了啦,妳不要講了啦, 唉喲 19:51:02 李○軒:存款多少啊?整天只會吃家裡,米蟲啊!米 蟲! 19:51:07 李○鈴:妳再講吳○龍,我就去自殺,我告訢妳,妳 再講吳○龍一次試試看 19:51:11 李○軒:米蟲啊!米蟲啊!只會跟你媽要錢啊!米蟲 啊! 19:51:16 李○焜:不要臉!還要袓厝嘞! 我們四個都要分,想全部獨吞?不要臉 李○鈴:離婚是我造成的嗎?離婚是我造成的嗎? 19:51:26 李○軒:趕快去上班啦!不然跑uber啦,可憐啊 Foodpanda、Ubereats不會跑啊? 美股他媽的,拿爸爸的錢來炫 李○鈴:你叫她過來...王○慧... 19:51:43 李○軒:蛤!王○慧,林北忍妳很久了啦! 妳不會照顧阿公阿嬤啊? 19:51:51 李○鈴:你拿吳○龍離婚想怎樣,蛤? 吳○龍都死了,有得罪妳嗎? 叫警察來,叫警察來 妳再講吳○龍的事,我跟妳講我就跟妳拚命我跟妳 講 吳○龍怎樣啊?他肚子...妳跟他有一腿嗎? 妳跟他有一腿?為什麼他掀他肚子給妳看? 19:52:08 李○軒:可憐啦!都三十幾歳了還没工作 只會跟阿公阿嬤要錢啊!要房子啊! 不會自己賺啊?整天跑步啊跑步啊,唉唷 不會跑Foodpanda喔? 李○鈴:妳講吳○龍的事情幹嘛?妳為什麼把吳○龍 的事拿出來講? 妳講吳○龍怎麼檨?吳...吳○龍怎麼樣?他還來找 妳 19:52:26 李○鈴:離婚是我害的嗎?蛤?我離婚是我造成的 嗎? 妳在三樓跟阿公講什麼?離婚是我造成的? 19:52:33 李○焜:出來出來啦!不要跟他們廢物講話啦!唉呀 19:52:35 李○鈴:有本事再找阿公一次,我告訴你 我把吳○龍找來 沒有!我要去觀落陰,我把吳○龍找來 19:52:40 李○焜:羞羞臉啊!要袓厝,門都没有嘞 阿公說了,我們不同意,門都没有! 要什麼?去要墳墓啦! 我幫你訂個靈隠寺,送你塔位啦! 我去捐個塔位給你們啦 李○鈴:王○慧,妳不要再講吳○龍的事我告訴妳 妳跟他有一腿?還脫褲子給妳看 19:53:03 李○軒:李○仁,你也很可憐啊! 都幾歳了沒有買任何一間房子,你存款多少啊 19:53:09 李○焜:只會要房子啊怎麼會有房子?羞羞臉,不要 臉! 19:53:12 李○軒:只會跟阿公阿嬤要錢哦! 19:53:13 李○鈴:還脫褲子給妳看,吳○龍脫褲子給妳看 19:53:15 李○焜:...祖厝我通通都要耶,唉唷不要臉耶 ! 19:53:19 李○軒:不是長子嗎?...(不清) 都幾歳了?還開LUXGEN,混得那麼差喔! 19:53:33 李○鈴:妳什麼時候跟吳○龍搞一腿 19:53:35 李○軒:五十幾歲了耶,花一百多萬買LUXGEN 可不可憐啊! 19:53:42 李○焜:把阿公保護好,其他都不管,阿公保護好 不要讓他們有機可趁! 19:53:46 李○鈴:貪得無厭!跟我老公搞一腿啊 還看我老公的肚子 還脫褲子給妳看啊蛤? 他脫褲子給妳看喔? 19:54:04 李○軒:還考上建中勒!可憐啊! 19:54:06 李○焜:丟北醫的臉,真丟臉啊! 北醫怎麼有這麼這麼髒的人啊? 19:54:11 李○鈴:妳跟吳○龍怎麼搞上的妳跟我講蛤 她跟吳○龍兩個搞一腿啊 李○焜:好啦好啦 19:54:16 李○軒:李○仁,趕快換車啦! 五十幾歲了,還開LUXGEN 一間房子都沒買,一間房子都沒買 19:54:25 李○焜:没關係啦,他就宣戰嘛! 没關係,我會讓他很難過的我跟你講 看誰有財有勢沒有關係 19:54:30 李○鈴:自己不賺錢還要搶老人家的財產蛤 19:54:33 李○焜:反正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不要臉哦! 19:54:48 李○鈴:自己不會賺喔 19:54:52 李○焜:...想要財產嗎?門都沒有! 19:54:56 李○軒:好可憐哦!三十幾歲,没有工作 五十幾歳,還開LUXGEN 19:55:06 李○鈴:我警告妳,妳跟吳○龍搞一腿的事情, 我一定會跟妳要回一個公道! 王○慧,妳跟我老公兩個人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情 還偷看他的肚子,這件事我一定要討個公道! 她跟吳○龍兩個人搞一腿啦!她跟我老公兩個人搞一 腿啦! 妳當人家太太還去搞我老公啊!妳不守婦道啊! 搞我老公幹嘛?妳搞我老公幹嘛?我老公脫褲子給妳 看哦 妳自己有老公,還搞人家的老公啊 妳自己有老公欵,有小孩欵,蛤,搞我老公怎樣? 蛤,妳自己有老公,還脫我老公褲子啊! 蛤,跟我老公做愛是吧? 妳已經是有婦之夫了耶,還脫他褲子啊!還跟我老公 做愛啊! 19:56:05 林萬春:好了,不要吵! 19:56:07 林萬春:不要吵(把李○鈴拉走) 19:58:05 王○慧:那個李○軒(台語) 19:58:05 李○焜:王○慧,不淮你去3樓聽到没有,我爸不想 看到你! 我爸爸說的,不要上來,OK? ...你不要給我上來 19:58:12 李○德:好啦!好啦! 19:58:18 李○軒:閉嘴啦米蟲閉嘴啦米蟲 李○焜:不要跟米蟲講話,浪費那個啦 19:58:22 李○焜:沒關係啦,他喜歡蹭和碩的沒關係 19:58:26 李○軒:整天都只會蹭和碩,米蟲 都幾歳了,不會自己賺啊?可憐啊! 10:58:32 王○慧:好啦,你不要... 19:58:32 李○焜:只會要財產的,不淮上來你聽到没有? 我不准你到三樓聽到沒有? 19:58:39 李○德:你有什麼資格? 19:58:39 李○焜:你聽到没有? 19:58:40 李○德:你有什麼資格? 19:58:41 李○軒:你有什麼資格?靠北哦! 19:58:42 李○德:你有什麼資格? 19:58:43 李○焜:你米蟲哦?你上來看看啊!你上來看看啊! 19:58:47 李○德:我等一下就上去 19:58:49 李○軒:你上來啊!你上來啊!你上來啊! 妳怎樣?妳看什麼看! 妳什麼咖小啊蛤? 李○德:你什麼東西啊 19:58:59 李○焜:走啦走啦走啦!没關係啦! 19:59:00 李○軒:李○仁,換車啦!你幾歲了? 19:59:02 李○焜:他躲在裡面,不要臉啦!不要臉啦!賣假藥 的! 李○仁:阿彌陀佛,阿彌陀佛 李○軒:阿彌陀佛喔!(吐口水2次) 19:59:06 李○焜:賣假藥的,不要臉! 19:59:10 李○仁:哦!哦哦!公然侮辱! 19:59:12 李○軒:怎樣!公然侮辱! 怎樣!公然侮辱!告我啊! 19:59:15 李○焜:没關係我們走,我們走 讓他去告,讓他去告,讓他去告 賣假藥,賣假藥,新○安賣假藥哦 19:59:23 李○軒:我告訴你! 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 19:59:31 李○焜:賣假藥的,不要理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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