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晉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26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6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晉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晉毅(下稱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收受判決,因不服原判決,於113年1月1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云云,有上訴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5頁、本院卷第29至31頁)。
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