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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麗珠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95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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