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易,98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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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家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85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熊家正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下車後,將雙手舉至肩膀上方約與自己頭部平行高度,手肘向外側彎曲,並將大拇指朝向己身下方做出倒讚手勢,係刻意在員警面前為之,並厲聲質問員警「怎麼樣?現在怎麼樣?」,且被告視線係注視員警,豈能謂該動作並非針對執勤員警? 又車內駕駛座上空間有限,被告身為駕駛人不可能空出雙手,且被告一再辯稱在車內時不是比middle finger,顯見被告在車內時所比之倒讚手式係以大姆指向下之方式為之,與被告下車後將雙手高舉至肩膀上方約與自己頭部平行高度,手肘向外側彎曲,並將大拇指朝向己身下方之誇張手勢迥然有異,被告下車後之誇張手勢,顯然並非為了向員警解釋或重現車內時所比之動作,而係出於對員警公然侮辱之故意甚明。

本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上述不備之處,自難認原判決妥適,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

三、惟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目的在保障言論之自由流通,使人民得以從自主、多元之言論市場獲得充分資訊,且透過言論表達自我之思想、態度、立場、反應等,從而表現自我特色並實現自我人格,促進真理之發現、知識之散播及公民社會之溝通思辯,並使人民在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得以有效監督政府,從而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

鑑於言論自由有上述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其中有關國家法令及政策之意見提供及公共討論、對於政府權力行使之監督批評、或對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表現之評價及反應等,因具有形成公意、監督施政及實踐民主等重要功能,更應受憲法之高度保障。

就人民表意之語言運用及情緒表達等,更應予以較大限度之容忍,不應逕自動用刑罰直接壓制此等異議或反對言論。

是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以免適用範圍過廣,以致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所抱怨即成罪或隻字片語即入罪,始符合刑法謙抑之思想。

本件被告所為,縱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被告下車後,將雙手舉至肩膀上方約與自己頭部平行高度,手肘向外側彎曲,並將大拇指朝向己身下方做出倒讚手勢,係刻意在員警面前為之,並厲聲質問員警「怎麼樣?現在怎麼樣?」,且被告視線係注視員警。

然被告既係因為在經育成派出所警務員蔡維哲攔停查證身分,而有上開舉動,顯然係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表現評價及反應,縱然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但其行為仍不足以達到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依上所述,自與刑法第140條規定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尚不該當。

原審判決為被告無罪所持理由雖然略有不同,但結論無異,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圖憑己意反覆爭執認為被告應構成上開罪責,並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四、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614號併辦意旨書以被告於上揭時、地,因遭告訴人攔停查證身分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對告訴人以雙手比出倒讚手勢,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且因併辦部分與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惟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既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則移送併辦部分自與起訴部分不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家正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1
                    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0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熊家正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熊家正於民國112年5月5日20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方,因告訴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警務員蔡維哲將其攔停查證身分而心生不滿,其明知告訴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警
員,仍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對告訴人以雙手(起訴書誤載為「雙方」)比出倒讚手勢,以此方式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主要係以告訴人職務報告、證人即玉成派出所員警許人介警詢時之證述、密錄器光碟及翻拍照片等件為主要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因遭告訴人攔停車輛及查證身分而與之發生爭執等情。
惟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我在車上沒有對告訴人比倒讚,我在車上做甚麼是我的自由,跟侮辱警察無關,且我車窗沒有打開並距離告訴人至少5公尺,我認為告訴人當天是無故攔停。
我下車後比手勢是因為告訴人說我比倒讚,所以我示範給他看,不是對他比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因遭告訴人攔停車輛及查證身分而與之發生爭執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00號卷【下稱偵卷】第8頁至第10頁,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6號卷第22頁,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8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2頁、第90頁),且告訴人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警務員,於上揭時、地,執行取締及驅離違規停車勤務,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等節,亦經證人即玉成派出所員警許人介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並有告訴人112年6月12日職務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32人勤務分配表、告訴人112年5月5日密錄器時序表、密錄器影像擷圖4張、報案清單查詢、不詳人士與暱稱「巫永仁南港合成里長」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見偵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第33頁),復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勘驗員警密錄器、現場道路監視器影像屬實,並製有卷附勘驗筆錄暨附圖(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8頁、第43頁至第63頁、第87頁至第88頁)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參諸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結果可知,被告位於駕駛座上開啟車窗,員警甲位於被告車窗旁,畫面傳出對話:
員警甲:欸比倒讚什麼意思?
被告:看你小啊。
員警甲:你是跟誰比?還是?啊你沒有繫安全帶啊。
被告:我正在準備繫啊。
員警甲:沒有你發動就要繫,才可以開,請你出示一下證件齁。
被告:不要這樣子好不好大哥。蛤。
員警甲:請你出示一下證件,請你出示一下證件啊,不好意思。
(與員警乙對話)沒戴安全帶。
被告:(車內翻找證件)我跟你說車,停下來之後我才脫的,就被開了。
員警甲:沒有你發動、你發動、你就行駛。
被告:不是啊,你叫我停下來、我就直、直接卸了嘛。
員警甲:沒有、沒有,我沒有看到不好意思,沒關係,如果你有意見。
被告:調監視器(左手指向員警胸口處)。
員警:對、對、對、對。
被告:我不要、我不要,而且你剛剛攔我下來是為了我比倒讚,請問一下我比倒讚干、干你什麼事?我在車裡比干你什麼事?(語氣激動)。
員警甲:沒關係、沒關係你不要那麼激動。
被告:沒有、沒有、沒關係、你跟。
員警甲:請你出示證件齁。
被告:借過(打開車門下車,走向員警甲)。
員警乙:好,不要那麼激動好不好?
員警甲:來…(此處音量過小聽不清楚)。
被告:誰激動!我倒讚怎麼樣?怎麼樣?我倒讚怎麼樣?
員警乙:(左手觸碰被告肩膀,右手隔絕距離)沒有、怎麼了。
員警甲:沒有、啊我。
被告:叫督察來(左手食指指向員警甲),我倒讚怎麼樣?我就問你、不要、不要碰我(左手食指指向員警乙),我倒讚怎麼樣?
員警乙:我們到旁邊去講、我們到旁邊去講。
員警甲:好沒關係。
被告:我問你我倒讚怎麼樣?你幾梯的啦?我倒讚怎麼樣?我問你、我倒讚怎麼樣?
員警甲:啊我先攔下來。
被告:怎麼樣?我問你怎麼樣?
員警甲:所以我盤查你。
被告:你憑什麼盤查我(音調大聲)。
員警甲:第一個你比倒讚,第二個你窗拉下來,你沒有帶。
被告:等一下、請問一下、我憑什麼、欸你攔我車、我繫、我繫安全帶,然後我再把窗戶、窗戶搖下來,請問干你什麼事。
員警甲:好,沒關係,你要不要出示證件?
被告:(低頭後抬頭)你查我、你查我。
員警甲:好,我查你。
被告:我車上一堆小孩、一、一堆小孩、一堆狗的,你要幹嘛啦。
員警甲:好、不好意思、好。
被告:菜逼八的像、想要、想要、想要幹嘛啦?
員警甲:好沒關係、是不是。
被告:我比倒讚怎麼樣,你要不要道歉?你為了干擾人家,你要不要道歉?員警甲:我為什麼要道歉。
被告:干你什麼事,我在車上比圈,我跟你說過話了嗎?
員警甲:好沒關係、沒關係,請你出示證件。
警員乙:你不需要這樣吧、你不需要這樣吧。
被告:我窗戶關了嗎,誰叫怎樣、他為了我比倒讚,叫我下來,我比誰?員警乙:對。
被告:我在車上欸、我窗戶搖了沒、我就問你。
(續上頁)
員警甲:沒關係、請你出示證件齁。
被告:我就問你,長官、我、我窗戶搖了沒?
民眾:大哥、是不是、警察先生算了啦,反正你有錢(台語)嘛。
被告:不是是。
員警甲:他開車他也沒繫安全帶。
被告:你叫我、你叫我下來、我才把安、安、安全帶卸的,我才搖窗戶的。
員警甲:沒有。
被告:我就等著你跟我吵,我就、我不懂你在幹嘛欸、我不懂你在幹嘛。
民眾:阿算了啦。
員警甲:那你還是必須出示證件喔,盤查你,好不好。
民眾:反正你有錢、你有錢嘛(台語),就算了,…(此處對話重疊,無法聽清楚)。
被告:(從車窗探身進入駕駛座)來、我來報身分、身分證碼給你。
員警甲:報身分證就可以了。
被告:Z000000000。
員警甲:A、嘿。
被告:Z000000000。
員警甲:F0000、0000。
被告:00000,我可能要報案嘍。
員警甲:你報案沒關係。
被告:因為我、因為我被騷擾。
員警甲:好。
被告:我在車上、我連車窗都沒搖、我被騷擾欸、是吧、我說過半句話了嗎(手持行動電話撥打)、蛤?我說過半句話了嗎?我車上一堆狗、一堆小孩的。
員警甲:嗯。
被告:(與電話中員警對話)我要報案,我在○○○路0段00號。
員警甲:來。
被告:警編13028。
被告:(與電話中員警對話)警員編號13028,他、我、我人在車上、他、他、他、他要求我停車下來,因為我在車上比、我在車上比手勢,我連窗戶都沒搖,而且還不是比、比什麼middle finger,他叫我、他、他叫我把車。
員警甲:你怎麼不說你比倒讚。
被告:欸對、欸對,(與警員甲對話)我剛剛說、欸不是你插什麼話啊。
員警甲:對啊、你要講實話啊。
被告:(與警員甲對話)我剛剛講、而且我說我不是比middlefinger,你有沒有聽清楚、你有沒有聽清楚。
員警甲:來你繼續。
被告:(與電話中員警對話)有聽到了吧,我現在沒有要留下來,因為我沒有犯任何的罪,他、他強制我留下來,對、沒錯,他強制我、我車上後面載了兩個小孩,他強制我留下來,而且我沒有犯任何的罪,他強制我留下來,齁、謝謝。
(與員警甲對話)我看你要留我、留我、留我、留我的資訊。
員警甲:我跟你講,我從頭到尾請你出示證件而已,我哪裡強制你留下來,你、是你不出示證件,沒關係我全頭、我全程都有錄影。
(續上頁)
被告:對、不是、不是、不是你、你、不是、不是你憑什麼叫我、叫我、你、你、你憑什麼盤查我。
員警甲:我跟你講啦。
被告:你憑什麼盤查我、我就問你。
員警甲:你在車上比倒讚、然後我跟你講。
被告:所以勒?所以勒?怎麼比。
員警甲:這個有、這個有(做出倒讚手勢),妨害公務。
被告:我、我、我對誰比?我車上連窗戶、我窗戶搖了沒?員警甲:所以、所以。
被告:我窗戶搖了沒?
員警甲:那我請問你對誰比?那我請問你對誰比?我請問你對誰比被告:我窗戶搖了沒?欸、你是大法官喔。
員警甲:那我請問你對誰比?
被告:你是大法官喔。
員警甲:我請問你對誰比?
被告:你是大法官喔。
員警甲:對啊,你講、你講事實啊。
被告:不是、不是嘛、我想問一下,你搞清楚自己的職責。
員警甲:對、啊我請問你。
被告:你搞清楚自己、你可以管、這件、這件事情嗎?如果不能管請你好好的維持自己的專業。
員警甲:我在執行、我在執行公務,啊、你為什麼要比倒。
被告:我妨礙你了嗎?我有妨礙你了嗎?
員警甲:沒有、我跟你講你這個。
被告:我妨礙你了沒。
員警甲:來我跟你講你這個是。
被告:我妨礙你了沒、我妨礙你了沒,你搞清楚狀況。
員警甲:我跟你講,但是我覺得我們執行公權力齁,有被不是暴力的、影響到。
被告:我、我在車上、我連窗戶都沒有搖過、我連聲音都沒發過、請問一下你、請問你暴力什麼?你玻璃心什麼?
員警甲:我說不是暴力。
被告:你玻璃心什麼?你在玻璃心嗎?如果我們家、我們國家的一個警察可以那麼玻璃心,那我跟你講我們素質太差了吧。
員警甲:我覺得從頭到尾是你很激動,我只是把你攔下來,然後請你出示證件而已。
被告:我跟你講,因為你仗著自己、自己的公權力,你用這種方法,對我來說我什麼事、事都沒有幹。
員警甲:是。
被告:我開車、開車過去,你硬要、硬要攔我下來,第一句話、第一句話叫什麼。
員警甲:我說請問你。
被告:你、你對誰比倒讚,干你屁事啊,我想問一下干你什麼事。
員警乙:沒有、可以問一下。
員警甲:對啊、那我、那我。
(續上頁)
被告:不是、不行問啊,你為什麼可以問、為什麼可以問,我、我現在請問一下我有犯法嗎?我在我自己車上,我現在有犯法嗎?
員警甲:因、因為我認為你在對我比倒讚。
被告:不是、呿,(走向駕駛座比畫)我在車上、在這個位子欸,這個位置請問一下我對誰比。
員警甲:因為我面對你。
被告:你自己要看我干我什麼事啦。
員警甲:對啊,那我面對你。
被告:到底關我什麼事,所以你用公權力,把我攔下來了嘛。
員警甲:所以我認為、沒有所以我認為你面、我面對你、你對我比倒讚。
被告:對嘛,所以你用公權力、你是不是用公權力把我攔下來了,是不是?是嘛、是吧。
員警甲:我用公權力攔下來,因為我要確認你要、你是對誰比倒讚啊。
被告:不是、我請問一下,我在車上窗戶搖起來,我對著你干、干你什麼事啊。
員警甲:啊我面著你啊,那我想要請問你對誰比。
被告:你為什麼可以問、不是、你為什麼可以問。
員警甲:那個行為就跟罵人家三字經,然後說我在罵空氣一樣。
被告:不是、不是、你為什麼可以,請問一下我罵你了沒有?員警甲:但你比倒讚,而且你在車子裡面。
被告:我窗戶有沒有搖起來?我對著你比嗎?
員警甲:我認為是。
被告:我窗戶搖起來。
員警甲:我認為你是對我比。
被告:那是你認為嘛,所以你、你現在不單要執行公務,你、你還要當法官。
員警甲:因為我面對你,我認為你對我比嘛。
被告:天啊。
員警甲:我不是法官啦,我是覺得我是被害人啦。
被告:你、被!
員警甲:你現在是對執行公務、我跟你講第幾條了好不好。
被告:你先背清楚吧,好不好。
員警甲:我跟你講,法律人讀條直接跟你講好不好。
被告:你先背清楚,(與員警乙對話)你勸他一下吧,蛤,你要、要不要勸他一下。
員警甲:不是我跟你講從頭到尾齁。
被告:你要不要勸他一下,我車上後面還有兩個、兩個、兩個、兩個小孩。
員警甲:今天是你很激動,我跟你講。
被告:當然是我激動。
員警甲:對啊。
被告:因為你用公權力把我攔下來啦,我現在不能走啊,我一走我就變成是肇事逃逸啊。
員警甲:我跟你講、你齁、是、齁對執行公務齁、顯然以不當之言詞和行動相加齁,尚未達強、強迫齁、和、尚未達強迫、遭脅迫和侮辱。
被告:你自己念就好、你自己念就,請問一下我、請問一下我、在我車上做的事情、干你、干、干你什麼事,我下來對你比了嗎?
(續上頁)
員警甲:你在車上對我比。
被告:你知道我們距離有多遠嗎?我們距離在這邊欸。
員警甲:嗯。
被告:這麼遠的距離到你那。
員警甲:因為我那時在面對你。
被告:痾,我怎麼知道你在幹嘛。
員警甲:那我請問你對誰比。
被告:我怎麼知道你在幹嘛。
員警甲:我請問你對誰比嘛。
被告:不是、你為什麼可以有資格問我對、問、問、問。
員警甲:因為我那時候面對你啊,我認為你在對我比啊。
被告:我可沒有面對你喔。
員警甲:那時候你就面對我。
被告:我可沒有面,我在開我的車,我面對你什麼啊。
員警甲:我就看著你對我比倒讚,所以我才攔下來,請你出示證件。
被告:嗯。
員警甲:而且我確定、我想要確定你是不是對我比,如果你說不是對我比,那、當然就算了,但你現在就很激動,你也不說、你說、欸、我沒有什麼的。
被告:我覺得你、你沒有資格攔我、就那麼簡單,不要濫用自己的公權力。
員警甲:我跟你講我不是沒有資格,我面對你、我看到你對我比倒讚。
被告:所以你就可以、所以你就可以攔我。
員警甲:而且我攔下來,又發現你沒有繫安全帶。
被告:不、不、不、是因為你叫我停,所以我就、我就松安全帶、搖、搖下車窗,就是這樣子而已、就是這樣子而已。
員警甲:那我請問你倒讚是對誰比啊。
被告:不是、齁、齁。
員警甲:你可以給一個交代吧,因為我覺得你是對我比啊。
被告:不、我沒有在對、對任何人比,我在車、我在、我在車、而且。
員警甲:那你開、誰會開車、正常人誰會開車比一個倒讚。
被告:我告訴你、我告訴你、我不需要跟你交代這些事情,因為我沒有在指著你比對吧?有沒有?我問你有沒有?
員警甲:我跟你講、我面。
被告:你必須跟我道歉的原因是因為你用公權力把我攔下來了,你用公權力把我攔下來了
員警:沒有、沒有,我不需要跟你道歉,因為我看、我面對你、我就看著你對我比。
被告:然後勒?你可以管我嗎?你是法官嗎?
員警甲:我跟你講你對我比,你就有違法之虞喔。
被告:不是、不是、不、不要、欸、等一下、等一下(向畫面右側對話)看到沒有,在挖洞給別人跳。
員警甲:我沒有挖洞給你跳。
被告:我什麼時候給你、收回那句我對你比、你要不要收回。
員警甲:我跟你講。
被告:你都有錄音喔。
(續上頁)
員警甲:我都有錄音。
被告:你要不要收回。
員警甲:我就是面對看著你對我比,啊不然我為什麼會攔你。
被告:你要不要收回、你要不要收回、。
員警甲:我沒有要收回,我看到是事實就是這樣、我看到的事實就是這樣啊。
員警乙:為什麼要一直爭。
被告:蛤?
員警乙:為什麼要一直再爭這個東西。
員警甲:對啊,我看到事實就是這樣。
被告:(向畫面右側對話)誰在爭。
員警乙:不是啊我覺得。
被告:(向畫面右側對話)誰在爭、誰攔我下來的。
員警乙:沒有必要。
被告:(向畫面右側對話)誰在爭。
員警乙:想說不需要再這樣下去、爭鋒相對在講話。
被告:(向畫面右側對話)對、誰在爭,我現在不能走嘛,(向畫面員警甲對話)我可以走嗎?
員警甲:我跟你講。
被告:我可以走嗎、我可以走嗎?我就。
被告:問你,我可以走?
員警甲:可以,我跟你講、我現在已經、因為我剛盤查你我現在有你的身分、你可以走了,但如果後續有需要調查我會再通知你,好不好,因為我認為是你、是你對我比倒讚,我才把你攔下來。
被告:喔、好。
員警甲:啊不然我不會隨便攔任何人。
被告:好喔,所以你知道嗎?你有我身分,可是我沒有你的,公權力就是這樣濫用的。
員警甲:沒有,你有我編號啊、你有我編號、你剛剛還報案,你怎麼會沒有我的。
被告:然後勒?然後勒?
員警甲:就是這樣啊,沒有然後。
被告:所以我現在可以走了嗎?我可以走了嗎?
員警甲:你現在可以離開了、你現在可以離開了、你現在可以離開了。
被告:我可以走了嗎?我可以走了齁。
員警甲:可以、對、你現在可以離開了。
被告:抱歉我還是要拍、拍一下你的臂章(取出行動電話)。
員警甲:我跟你講我這、沒有辦法給你拍,好不好、你已經有我的編號、我剛剛給你了,你記我編號就好。
警員乙:先記編號就好。
被告:我現在記嘛(取出行動電話拍攝)。
員警甲:嘿,好給你拍、給你拍、給你拍。
被告:…吧(此處無法清楚辨識語意)我也要保護一下我自己嘛。
員警甲:可以、可以反正你剛剛已經報案了,案件都會進來。
被告:對嘛、因為、因為、因為、因為、因為你有留我的證件嘛、對吧,我不知道你會幹嘛、對啊、是不是、我也會擔心啊、對嘛、好、謝謝,(拉開車門)不要沒事攔人啦齁,公權。
(續上頁)
查證人許人介於警詢時證稱:當時約20時25分我在取締該處的紅線違規停車,所長即告訴人攔下該車,我隨即靠近了解情況,經我檢視錄影畫面,畫面中之人就是告訴人攔查之
人,經查該人為被告等語(見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可知上開員警甲即告訴人,員警乙即證人,合先敘明。
由初始告訴人詢問被告「欸比倒讚什麼意思?」,被告旋回應「看你小啊。」等情,可知被告並未否認在車內曾經做出倒讚手
勢,反而脫口嘲諷看不起告訴人。
再觀諸告訴人隨後要求被告出示證件,並就被告是否有繫安全帶一事與被告發生爭
執,被告並陸續質問告訴人稱「你剛剛攔我下來是為了我比員警甲:沒有你也不要沒事比倒讚,好不好,我就是看到你對我比的。
被告:不、不。
(於畫面時間20時35分48秒至20時35分55秒雙手舉至肩膀處,先將視線注視畫面左側比出倒讚手勢,後再將視線注視員警甲比出倒讚手勢)怎麼樣?現在怎麼樣?。
員警甲:你是對誰比。
被告:怎樣、怎麼樣、怎麼樣、怎麼樣呢。
員警甲:你現在是對誰比,我在問你、你現在是對誰比。
被告:為什麼你可以叫我不要比倒讚啊。
員警甲:不是你、你現在是。
被告:你是哪位?
員警甲:你現在是對誰比。
被告:你是哪位?(於畫面時間20時35分58秒至20時36分01秒雙手舉至肩膀處,視線注視員警甲比出倒讚手勢)我對誰比了?我問你?。
員警甲:我不知道、問你啊。
被告:欸、你為什麼要問我,干你什麼事。
員警甲:嗯。
被告:到底干你什麼事,(面向畫面右側對話)這不奇怪嗎?員警甲:倒讚、那我請問倒讚是什麼意思。
被告:這是是、干你什麼事。
員警甲:嘿。
被告:我問你到底干你什麼事,好好使用自己公權力,好好把課上好,管你自己該管的事情,懂嗎?懂不懂?
員警甲:我是覺得你、你不要那麼激動,然後鑽這個漏洞。
被告:痾、不是、不是、誰那麼激、什麼叫。
員警乙:你可以離開啊、對啊。
員警甲:對啊。
被告:不是嘛,我就、我不懂啊。
員警乙:可以離開不需要再、爭論下去了。
員警甲:沒錯。
被告:欸你可不可管管自己的人啊,你管我人幹嘛、蛤?謝謝喔(拉開車門上車、關門)。
(續上頁)
倒讚,請問一下我比倒讚干、干你什麼事?我在車裡比干你什麼事?」、「誰激動!我倒讚怎麼樣?怎麼樣?我倒讚怎麼樣?」、「我問你我倒讚怎麼樣?你幾梯的啦?我倒讚怎麼樣?我問你、我倒讚怎麼樣?」、「我比倒讚怎麼樣,你要不要道歉?你為了干擾人家,你要不要道歉?」等語並於過程中下車等情,可知被告並不否認確有在車內比倒讚手勢一事,惟不斷強調自己係在車內做手勢,與員警無關,並認告訴人攔停自己係無端干擾。
另由嗣被告下車後當場打電話報警,於電話中向受理員警表示「他要求我停車下來,因為我在車上比、我在車上比手勢,我連窗戶都沒搖,而且還不是比、比什麼middle finger」、「我剛剛講、而且我說我不是比middle finger,你有沒有聽清楚、你有沒有聽清楚」等語,期間被告訴人以「你怎麼不說你比倒讚。」
打斷等情,益見被告於車內確實有做出倒讚手勢,否則被告祇須稱自己「未做任何動作」即可,何須向受理報案之員警強調自己「不是比middle finger」?末查,被告下車後與告訴人爭執,經告訴人向被告稱「沒有你也不要沒事比倒讚,好不好,我就是看到你對我比的。」
等語後,被告隨即將雙手舉至肩膀上方約與被告頭部平行高度,手肘向外側彎曲,並將大拇指朝向己身下方做出「倒讚」手勢,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圖(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63頁)在卷可憑,自堪認定被告被告訴人攔停車輛前,確有於自己車內做出「倒讚」手
勢,且於下車與員警爭執期間,另有做出上開「倒讚」手勢等事實。
被告辯稱在車內未做出倒讚手勢云云,並非可採。
㈢惟按侮辱公務員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有當場侮辱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有貶損公務員人格、或毀損名譽之故意,始能成立。
是否有侮辱公務員之故意,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合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
義。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
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
經查,被告有於車內做出倒讚手勢等情,業經說明如前,而依被告遭告訴人攔停後不斷質問告訴人並強調「我窗戶關了嗎,誰叫怎樣、他為了我比倒讚,叫我下來,我比誰?」、「我在車上欸、我窗戶搖了
沒、我就問你。」、「我就問你,長官、我、我窗戶搖了
沒?」、「我在車上、我連車窗都沒搖、我被騷擾欸、是
吧、我說過半句話了嗎」等語,核與被告審理時辯稱:我就算在車內做什麼事情但我車窗並無搖下來過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相符,被告辯稱當時係於自己車內縱做出任何手勢,亦無當場針對告訴人之意思即非無據,且觀被告車輛被攔停前,車窗呈現關閉狀態,並可見窗戶玻璃呈現深色,其上有反光及映照出對面店家招牌燈光及路燈,並未見得被告之側影,此有勘驗筆錄附圖可憑(見本院卷第56頁至第59頁),是被告信其於車內所為動作或手勢難以為外界透過車窗玻璃見得,乃私下做出倒讚手勢,其所為舉措既係私下為之,已難認有侮辱在場員警之意,則其辯稱並無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意等語即非無憑。
至被告遭告訴人攔下而詢問方才於車內所為手勢究係何意時,固曾表示「看你小」等令人不快之語,然此乃被告針對員警詢問方始被動回應其方才私下所為舉動之意思,尚難據此即謂被告乃當場侮辱之意。
另被告於下車後,固亦做出倒讚手勢,然被告係將雙手舉至肩膀上方約與自己頭部平行高度,手肘向外側彎曲,並將大拇指朝向己身下方做出倒讚手勢(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63頁),並非朝告訴人方向伸出手臂做出倒讚手勢。
況被告比出前開倒讚手勢後,經告訴人不斷質問被告係在對何人比,被告並未表示係針對告訴人,反而係復以「怎麼
樣?現在怎麼樣?」、「為什麼你可以叫我不要比倒讚
啊。」、「我對誰比了?我問你?」、「到底干你什麼
事」,核與被告於審理時辯稱:我在下車之後做出的動作,當下只有告訴人叫我不要比倒讚,我就問為何可以管我,我要比什麼干你什麼事,且我沒有對員警比動作,我認為我人身自由被公權力侵害。
我沒有要對員警公然侮辱的意思,也不是對在場員警做侮辱,我下車後比倒讚是針對我自己來
做。
我做這個動作是因為要強調我不是針對別人,我自己要做什麼動作是我的自由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相合,是被告辯稱其下車將雙手舉至平行頭部高度做出上揭倒讚手勢並無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亦非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揆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434號併辦意旨書以被告於上揭時、地,因遭告訴人攔停查證身分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對告訴人以雙手比出倒讚手勢,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且因併辦部分與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惟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移送併辦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婷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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