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1278,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啓倫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9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啓倫(下稱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已表明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79頁),並具狀撤回對於原判決除量刑部分以外之上訴,有部分撤回上訴聲請書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9頁),而檢察官並未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等其他部分,故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 ㈠犯罪事實:洪啓倫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任意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6分許,以通訊軟 體微信暱稱「倫」與黃浩哲聯繫,原約定由黃浩哲向洪啟 倫購買100公克之愷他命。

後於112年2月16日凌晨1時5分許 ,洪啓倫搭乘友人吳宜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白色自 用小客車(下稱A車),抵達新北市○○區○○街000號「NET服 飾店」約定地點前,黃浩哲則隨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黑色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抵達上址。

隨後洪啓倫下車 趨近B車,示意黃浩哲下車,黃浩哲下車後,即與黃啟倫一 同進入A車。

後洪啟倫與黃浩哲即達成由洪啟倫以新臺幣( 下同)6萬5,000元價格販賣50公克愷他命予黃浩哲之合意 ,旋由洪啟倫下A車進行分裝,再由洪啓倫將分裝為50公克 之愷他命交付黃浩哲,黃浩哲則交付現金6萬4,000元與洪 啓倫。

嗣於112年2月17日,黃浩哲將剩餘1,000元價金,轉 帳至洪啓倫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完成交易。

㈡論罪: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並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犯行已坦承不諱,堪認其犯後尚知正視己非,是以本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此情,自有未恰。

被告以其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提起本件上訴,尚屬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不得販賣,仍無視於我國政府禁絕毒害之堅定立場,僅圖一己私人經濟利益,任意販賣毒品予他人牟利,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顯已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性危險,侵害社會、國家法益非輕,且於原審仍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應予嚴加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已然知悔,並斟酌其所販賣毒品之數量與價格,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未婚、與父母、爺爺及女友同住、之前在飲料店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第142頁;

本院卷第44至45、86頁),量處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