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129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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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奕辰



原 審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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