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1329,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元盛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736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