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136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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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楚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楚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楚軒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提起上訴。

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其所提「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其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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