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楚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71號、第572號、第573號、第574號、第575號、第5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楚軒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後,於民國113年1月9日將該判決送達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由被告親自簽名收受,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45頁)。
而被告雖於113年1月19日合法提出「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然就其不服原判決之理由,僅泛言:不服原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指明其不服原判決之具體事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經本院於113年3月18日裁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被告位於宜蘭縣○○市○○○路00巷0號之住所,及其位於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2樓之居所,惟均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分別寄存於被告前揭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轄區派出所,並經被告於同年3月27日親自簽領本院上開裁定(被告此時已出監所)等節,此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被告簽名領取本院上開裁定之書面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至57頁)。
惟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第71頁、第79頁)。
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