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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建亦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57、180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808、38300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57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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