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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進寶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516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667、394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進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路遠」、「曉慧」之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竟與「路遠」、「曉慧」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透過「曉慧」之引薦,加入「路遠」、「曉慧」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
其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本案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如本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與詐欺集團相約面交款項後,再由被告依「路遠」之指示,於如本案附表二所示時間,前往如本案附表二所示地點收取如本案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所得,同時將「現金存款憑證收據」、「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等文件交付被害人,最後再將所取得之款項持以購買虛擬貨幣,並匯入「路遠」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詐得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款項。
嗣如本案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書誤繕為第1款),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起訴書此處應係贅載)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未經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者,繫屬在後之法院,屬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對重複起訴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案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若為先後兩次之起訴,法院應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㈠本案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於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7667、39425號起訴書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於112年11月14日繫屬原審,此有該署北檢銘辰112偵39425字第1129111731號函文上之原審法院收文章戳在卷足憑(原審卷第5-12頁)。
㈡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33829號(下稱前案)提起公訴,起訴意旨為:被告吳進寶可預見大額投資款項之交付,多會以匯款方式進行,藉此留存相關金流紀錄,以杜爭議及風險,殆無使人出面收取大額現金投資款項後再行回繳之理,故出面收款再依指示回繳之工作,實可能為收取詐欺贓款之俗稱「車手」行為,竟為賺取每月13萬元之報酬,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路遠」、「陳曉慧」之人(下稱「路遠」、「陳曉慧」)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前案附表一「詐騙經過」欄位所示假投資之詐騙方式,誆騙前案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2所示李木興等32人,致李木興等32人均陷於錯誤,同意交付現金參與投資,被告再依「路遠」之指示,於前案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2所示收款時間、地點,向前案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2所示李木興等32人,收取如前案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2付款金額欄位所示之款項得手,嗣再前往無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地之「U來客」虛擬貨幣買賣實體店,以得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並存入「路遠」指定之電子錢包,而使前案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項去向不明而無法追查。
嗣於112年7月7日14時53分許,被告又依「路遠」指示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欲向被害人郭春珠收取款項時,因被害人郭春珠已察覺受騙在先,該次係配合警方向詐欺集團成員佯欲再付款,到場面交之被告當場為警逮捕,扣得現金33萬7,000元、工作證1張、空白收據1批、印鑑6顆、印泥2個、手機1支等物,並在扣案手機內發現多張被告開立之現金收據翻拍照片,始循線查悉前情。
因認被告就前案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2所為,分別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就前案附表一編號33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嫌等語,而於112年10月29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提起公訴。
而該案係於112年11月6日繫屬於桃園地院,並經該院於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76號判決判處被告如前案附表二編號1至3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該案經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此有上開起訴書、桃署112年11月3日函文上之收文章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上揭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52、57頁)。
㈢上開前案中,前案附表一編號17、18之被害人及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與本案附表一、二編號1、2之內容完全相同。
而前案係由桃檢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桃園地院於112年11月6日繫屬在前;
而本案嗣由北檢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原審法院於112年11月14日繫屬在後,然被告被訴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之事實,本案與前案不僅被告同一,行為之時間、地點、方式亦皆同一,且侵害法益同一,顯屬同一事實,為同一案件(即本案附表一編號1、2與附表二編號1、2,與前案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相同)。
足認本案係繫屬在後,前案繫屬在前,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繫屬在先之桃園地院審判,又前案與本案之判決,均尚未確定,本案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原審法院逕為審判並為「吳進寶犯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Β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及被告均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本案附表一(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7667、39425號起訴書):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1 楊素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前某日,先透過網際網路發送投資廣告,吸引其瀏覽後加入廣告內通訊軟體「LINE」帳號,並透過該帳號對其佯稱:可在特定網路交易平臺上開設帳號投資,獲利可期云云。
2 劉亞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6日前某日,先透過網際網路發送投資廣告,吸引其瀏覽後加入廣告內通訊軟體「LINE」帳號,並透過該帳號對其佯稱:可在特定網路交易平臺上開設帳號投資,獲利可期云云。
本案附表二(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7667、39425號起訴書):編號 取款成員 取款時間 取款地點 取款金額 1 取款車手:吳進寶 被害人:楊素琴 112年6月27日 18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前 100萬元 2 取款車手:吳進寶 被害人:劉亞玲 112年6月28日 11時39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與南京東路120巷9弄交岔路口前 20萬元
原判決附表Α(原審112年度審訴字第2516號判決):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主文 1 楊素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前某日,先透過網際網路發送投資廣告,吸引其瀏覽後加入廣告內通訊軟體「LINE」帳號,並透過該帳號對其佯稱:可在特定網路交易平臺上開設帳號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楊素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款項交予吳進寶,吳進寶則將蓋有偽造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印文1枚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1紙交予楊素琴。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劉亞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6日前某日,先透過網際網路發送投資廣告,吸引其瀏覽後加入廣告內通訊軟體「LINE」帳號,並透過該帳號對其佯稱:可在特定網路交易平臺上開設帳號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劉亞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款項交予配戴偽造之「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識別證之吳進寶,吳進寶則將蓋有偽造之「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之「現金存款憑證收據」1紙交予劉亞玲。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原判決附表Β(原審112年度審訴字第2516號判決):編號 應沒收之物 備註 1 偽造之「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顆、印文1枚 見偵377667卷第29頁 2 偽造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印章1顆、印文1枚 見偵39425卷第21頁
前案附表一(桃檢112年度偵字第33829號起訴書):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收款時間 收款地點 付款金額 證據資料 1 李木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初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木興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李木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3日17時2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3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李木興於警詢時之證詞(告訴人李木興所稱112年6月13日前往收款之人所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適為被告吳進寶所使用手機門號)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112年6月25日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偵卷一第77頁上方照片) ④被告吳進寶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29頁) 112年6月20日9時4分許 130萬元 112年6月25日14時10分許 60萬元 2 陳秋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底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陳秋霞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陳秋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4日9時40分許 臺南市○○街0段00號豆腐洋行 30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被害人陳秋霞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被告吳進寶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21頁)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3 張宇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張宇安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張宇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4日20時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店 3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張宇安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張宇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 ⑤收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4 楊斐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楊斐薰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楊斐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5日11時22分許 屏東縣○○鄉○○路00號 8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楊斐薰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楊斐薰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 ⑤收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112年6月30日 11時30分許 90萬元 5 游偉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游偉楠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游偉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6日14時3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1樓 2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游偉楠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游偉楠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據收據 ⑤收款地點電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6 周先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周先鋒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周先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6日15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5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周先鋒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周先鋒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據收據 7 尤謝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尤謝月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尤謝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7日10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20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尤謝月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被告吳進寶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23頁)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8 李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鎔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李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8日8時21分許 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 16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李鎔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李鎔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據收據 9 管增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管增明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管增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9日15時許 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60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管增明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被告吳進寶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27頁)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據收據 10 劉福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劉福丁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劉福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9時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4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福丁於警詢時之證詞 ②告訴人劉福丁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現儲憑據收據 11 蔡松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7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蔡松岳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蔡松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12時21分許 雲林縣○○鎮○○里○○00○0號 6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松岳於警詢時之證詞 ②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偵卷一第78頁下方照片) 12 高參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3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高參益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高參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13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3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高參益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高參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 13 劉學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3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劉學韎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劉學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15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郵局總局內全家便利超商 55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劉學韎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劉學韎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據收據 ⑤收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14 林芝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24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林芝樺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林芝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18時3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6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芝樺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林芝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現儲憑據收據 ⑤收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15 温復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2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温復昌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温復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7日11時9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 20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復昌於警詢時之證詞 ②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偵卷一第82頁上方照片、第84頁上方照片) 112年6月27日20時29分許 450萬元 16 游碧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游碧玉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游碧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7日13時許 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北二門JACK WOLFSKIN專櫃上 5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楊素琴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楊素琴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 17 楊素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6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楊素琴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楊素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7日18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前 10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楊素琴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楊素琴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18 劉亞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26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劉亞玲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劉亞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8日11時39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0巷9弄口寧安公園內 2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劉亞玲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劉亞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現金存款憑證收據 19 游喬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游喬鈞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游喬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8日12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5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游喬鈞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現金收款收據 ④112年7月5日收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112年7月5日12時59分許 30萬元 20 李志賢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6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志賢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李志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8日16時34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65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賢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李志賢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現儲憑據收據 ⑤收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21 蔡盛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蔡盛昌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蔡盛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1日11時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 19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盛昌於警詢時之證詞(告訴人蔡盛昌所稱112年7月1日前往收款之人所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適為被告吳進寶所使用手機門號) ②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證收據(偵卷一第89頁下方照片) 22 郭冠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中旬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郭冠廷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郭冠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8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黑沐咖啡 4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冠廷於警詢時之證詞(告訴人郭冠廷所稱112年7月3日前往收款之人所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適為被告吳進寶所使用手機門號) ②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證收據 23 徐信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2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徐信章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徐信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9時45分許 桃園市八德區陸光街50巷口旁邊的涼亭 10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信章於警詢時之證詞 ②告訴人徐信章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現儲憑證收據 24 張峰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張峰源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張峰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6樓 86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張峰源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張峰源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⑤收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112年7月5日9時25分許 200萬元 112年7月6日13時49分許 60萬元 25 顏淑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顏淑芳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顏淑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3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後方 5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顏淑芳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顏淑芳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據收據 ⑤收款地點周遭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26 楊蔡秀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初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楊蔡秀春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楊蔡秀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4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15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被害人楊蔡秀春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現儲憑據收據 27 楊文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3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楊文煌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楊文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5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40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於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被害人楊文煌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被告吳進寶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一第131頁)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聚祥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存款憑據收據 ⑤被害人楊文煌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付款照片 28 王毅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3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王毅君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王毅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6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喜來登飯店 2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毅君於警詢時之證詞 ②證人王毅君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現儲憑據收據(偵卷一第94頁上方照片) 29 朱萬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4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朱萬金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朱萬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5日12時許 臺北市聯合醫院忠孝院區5樓 35萬元 ①被告吳進寶警詢時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朱萬金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告訴人朱萬金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④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30 李秀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6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秀圓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李秀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5日14時40分許 新竹市○○街00號前 2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秀圓於警詢時之證詞 ②告訴人李秀圓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31 金鳳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2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金鳳美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金鳳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6日15時許 臺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 4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金鳳美於警詢時之證詞 ②告訴人金鳳美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裕萊投資有限公司收據 32 游惠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6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游惠玲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游惠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7日10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酒條通門口前 10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游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詞 ②告訴人游惠玲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被告吳進寶開立之現儲憑證收據 33 郭春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郭春珠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郭春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7日14時5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100萬元(被告遭查獲而未遂) ①被告吳進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告訴人郭春珠於警詢時之證詞 ③112年7月7日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逮捕現場照片
前案附表二(桃園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76號判決):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欺方式 收款時間 收款地點 收款金額 主文 1 李木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初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木興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李木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3日17時2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3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20日9時4分許 130萬元 112年6月25日14時10分許 60萬元 2 陳秋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底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陳秋霞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陳秋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4日9時40分許 臺南市○○街0段00號豆腐洋行 30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張宇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張宇安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張宇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4日20時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店 3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楊斐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楊斐薰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楊斐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5日11時22分許 屏東縣○○鄉○○路00號 8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6月30日 11時30分許 90萬元 5 游偉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游偉楠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游偉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6日14時3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1樓 2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周先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周先鋒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周先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6日15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5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尤謝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尤謝月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尤謝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7日10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20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李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鎔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李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8日8時21分許 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 16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管增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管增明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管增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19日15時許 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60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劉福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劉福丁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劉福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9時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4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蔡松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7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蔡松岳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蔡松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12時21分許 雲林縣○○鎮○○里○○00○0號 6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高參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3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高參益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高參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13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3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劉學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3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劉學韎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劉學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15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郵局總局內全家便利超商 55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林芝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24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林芝樺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林芝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6日18時3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6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温復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2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温復昌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温復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7日11時9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 20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27日20時29分許 450萬元 16 游碧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游碧玉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游碧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7日13時許 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北二門JACK WOLFSKIN專櫃上 5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楊素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6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楊素琴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楊素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7日18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前 10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劉亞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26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劉亞玲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劉亞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8日11時39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0巷9弄口寧安公園內 2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游喬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游喬鈞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游喬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8日12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5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7月5日12時59分許 30萬元 20 李志賢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6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志賢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李志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6月28日16時34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65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蔡盛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蔡盛昌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蔡盛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1日11時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 19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郭冠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中旬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郭冠廷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郭冠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8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黑沐咖啡 4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徐信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2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徐信章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徐信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9時45分許 桃園市八德區陸光街50巷口旁邊的涼亭 10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張峰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張峰源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張峰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6樓 86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7月5日9時25分許 200萬元 112年7月6日13時49分許 60萬元 25 顏淑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顏淑芳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顏淑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3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後方 5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楊蔡秀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初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楊蔡秀春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楊蔡秀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4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15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楊文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3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楊文煌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楊文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5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4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王毅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3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王毅君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王毅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3日16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喜來登飯店 2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朱萬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4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朱萬金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朱萬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5日12時許 臺北市聯合醫院忠孝院區5樓 35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李秀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6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秀圓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李秀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5日14時40分許 新竹市○○街00號前 21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金鳳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2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金鳳美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金鳳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6日15時許 臺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 4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游惠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6日前某時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游惠玲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游惠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7日10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酒條通門口前 100萬元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沒收。
33 郭春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郭春珠聯繫,誆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頗豐等語,致郭春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 112年7月7日14時5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100萬元(被告遭查獲而未遂) 吳進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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