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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可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93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容後補呈,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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