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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已於113年2月23日提起上訴。
經核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參見本院卷第23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3年3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屆期若未補正,本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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