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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9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曜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0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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