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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李龍昇
選任辯護人雷宇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4、740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
法官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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