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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一展
游建成
吳宇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17、89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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