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206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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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亞哲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律師
黃昱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呂亞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77號、第7057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4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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