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209,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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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國豪



選任辯護人 李菁琪律師
諶亦蕙律師
蕭萬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中被告朱國豪部分,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10
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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