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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春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8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07號、4091、6815、9537、10541、1351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公布修正全文,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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