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2143,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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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春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8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07號、4091、6815、9537、10541、1351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公布修正全文,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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