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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天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0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5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洗錢防制法甫經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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