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有治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21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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