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晉嘉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6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請求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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